中自科技: 中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9-25 00: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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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
为,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和控制交易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
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
交易活动。
 本制度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
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
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所有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
和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和/或股东会审议通过;未
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参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公司可以利用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原则上不从事以
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开展期货交易业务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
依法批准组织开展期货交易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以下统称“期货交易所”),采用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禁止在期
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可以采用协议交易或者国务院
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进行。
     第六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
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从
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
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
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
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
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本制度所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
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
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
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
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
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
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
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
第 24 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应当以其自身名义设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
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八条 公司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金来源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章 组织架构
  第九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实行套期保值委员会决策、套期保值执行小组落地、
专项岗位分工履职的三级管理体系。
  (一)公司套期保值委员会为套期保值业务最高决策机构,委员会主任由公司董
事长担任,委员由公司高管担任,其主要职责如下:
年度套期保值业务额度、保证金上限、业务开展预案;
场异动、违规操作事件进行研判决策;
促落实信息披露相关准备;
  (二)公司设立套期保值执行小组,作为套期保值委员会下设日常执行机构,执
行小组由公司催化剂事业部牵头,采购部、生产部、交付管理部、计划财务部、审计
部等指派专人组成,接受套期保值委员会统一领导与监督,其主要职责如下:
编制年度、阶段性套期保值计划及具体交易方案,提交套期保值委员会履行审批;
录;
查;
 (三)专项岗位包括期货主管、资金调拨员、会计核算员、风险管理员、信息收
集员以及档案管理员,各岗位分工履职,其主要职责如下:
 主要职责:(1)负责实时监测期货及现货市场行情;(2)严格按照经套期保值委
员会审批、执行小组统筹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在审批额度、价格区间及风控范围内
合规执行交易操作;(3)对已成交交易进行台账登记、头寸跟踪、日常维护;及时反
馈行情异动、成交异常及持仓风险情况,配合执行小组及风控部门完成复盘与整改工
作。
 主要职责:(1)根据套期保值委员会审批意见及执行小组业务安排,统筹负责套
期保值保证金的测算、调度、调拨与划转工作;(2)保障交易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严
控资金合规使用,建立资金台账,定期核对资金占用、保证金余额及可用额度。
 主要职责:(1)负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财务核算、盈亏结算、账务处理、报表
统计等工作;(2)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财务制度规范完成套期保值业务账务处理,
确保账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配合审计与风控核查工作。
 主要职责:(1)独立监督套期保值全流程岗位严格执行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内控
制度及操作流程;(2)核查交易执行的合规性,确保所有交易严格匹配套期保值计划
与审批方案,杜绝超权限、超额度、超敞口交易及投机交易;(3)动态监控套期保值
头寸、持仓盈亏、保证金风险、敞口变动等核心风险指标,开展常态化风险排查;(4)
及时识别、发现业务风险隐患,及时向套期保值委员会及执行小组报告,并按制度流
程推进风险处置、整改及事后复盘。
  主要职责:(1)负责跟踪贵金属原料现货采购、生产耗用、成品交付、在手订单、
库存敞口等业务端基础数据,定期汇总现货敞口、原料消耗预测、产销计划等信息,
为套期保值方案制定提供真实、及时的业务底层依据;(2)收集产业链基本面信息,
包括原料供需、现货价格、物流、行业政策、下游客户需求变化等,研判现货端波动
影响,同步反馈给期货主管、风控管理员及执行小组;(3)持续更新现货敞口变动情
况,及时上报订单调整、库存异动、生产计划变更等重大业务变化,支撑套期保值头
寸动态评估、调整;(4)配合执行小组开展套期保值效果复盘,提供现货业务端数据
支撑,核对现货盈亏与套期保值对冲效果,协助完成套期保值方案评估;(5)对接各
业务部门,保证现货业务信息传递通畅,确保套期保值业务与公司实际产销敞口匹配,
防止套期保值规模脱离真实现货背景。
  主要职责:统一负责套期保值业务全流程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与保管
工作,归档范围包含管理制度、年度计划、交易方案、内部审批流转单据、交易原始
记录、结算单据、风控报告、复盘资料等,确保业务全程可追溯、可核查。
              第四章 审批权限与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拟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审议。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
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总额度须在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额度内
执行。构成关联交易的,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可行性分析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拟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目的和必要性;
  (二)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的交易品种、规模、期限、资金来源、交易
方式;
  (三)拟开展的业务授权范围;
  (四)交易风险分析及风险监控措施;
  (五)应急处置预案,针对各类期货和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
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以及止损处理业务流程等。
  第十二条 公司拟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及时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
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
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货和
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
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
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
划举措。
  公司从事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在公告标题和重要内容提示中
真实、准确地披露交易目的,不得使用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等类似用语,不得以套期
保值为名变相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
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
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
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四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
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
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
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
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十五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报告时,
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
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者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期货和衍生品
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
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五章 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合理配备投
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风险监
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
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交易品种、规模及期限。
 公司指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
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期
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
并采取补救措施。
 公司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置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
突发事件。公司应当针对各类期货和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
(或者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十七条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
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
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必要性、产品
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十八条 公司在期货和衍生品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应根据所签署的期货和衍
生品合约中约定的标的资产金额及交割期间,及时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 涉及以下紧急事件的,应当立即启动风险应急处理机制:
 (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所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或
损失;
 (二)存在违规操作;
 (三)交易浮亏触及止损限额或亏损预警线,未采取措施或违规追加保证金;
 (四)发生异常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被强制平仓、交易对手违约或破产、发生重
大法律纠纷等。
  第二十条 当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执行
小组应及时汇报,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上报套期保值委员会。公司套期保值委
员会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
的应对措施,由套期保值委员会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
  第二十一条    公司执行小组应当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
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套期保值委员会报
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盈亏状况、止损
规定执行情况等。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品与已
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并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六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开展,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执行,业务部门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的监控和报告,针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过程中
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严格按照可行性分析报告的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
执行止损处理业务流程。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资金使用情况进
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有权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
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和衍生
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严格执行档案管理相关制度,妥善保存与期货和衍生品交
易业务相关的所有交易记录和文件、账目、原始凭证等资料。
                 第七章 会计核算
  第二十六条    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经办人员应及时取得相应的凭
证或其它有效证据,并转交计划财务部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
关规定及其指南,对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和披露,真实、公允
地反映在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或者疏于管理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关人员,公司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相
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于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上报虚假信息、隐瞒资产损失、未按要求
及时报告有关情况或者不配合监管工作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改亦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
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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