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城水务: 广西绿城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6年9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9-25 00: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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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绿城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保障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广西绿城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
西绿城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
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除公司以外的其他依法承担信息披
露义务的主体: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五)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单位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七)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主体。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
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
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
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
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
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
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
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
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
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
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
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
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
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需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方可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
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部审核程序如下:
  (一)公司各部门(或单位)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拟披露信息可能符合暂缓、
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在第一时间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并附相关事项
资料,提交董事会办公室。相关主体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两个交易日内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
进行审核。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报总经理审核、董事长审批。
  (三)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
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
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
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
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
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
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年。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
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广西证监局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由于相关责任人的失职,导致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进行
暂缓、豁免处理,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仍未及时报告并披露相
关信息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行为,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的,公司将追究其责任,并有权要求赔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事项而未报告的,造成公司在信
息披露方面出现重大错误或遗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按照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2019 年 1 月 30 日施行的《广
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附 件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部门/单位              申请人员
        业务类型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保密类型     □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暂缓/豁免披露的文件类型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 □其他(需具体说明           )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     □重大交易 □日常交易 □关联交易
                   □定期报告中客户、供应商名称
                   □其他(需具体说明         )
  暂缓/豁免披露的主要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如适用)
      披露可能产生的影响
暂缓或豁免事项是否已填报内幕知情 □是 □否    是否已通过其他 □是 □否
         人名单              方式公开
        附件清单
      申请部门/单位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
         总经理
         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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