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566 证券简称:福莱蒽特 公告编号:2026-069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实际为其提供的
是否在前期预计 本次担保是否有
被担保人名称 本次担保金额 担保余额(不含本
额度内 反担保
次担保金额)
杭州福莱蒽特贸易
有限公司
? 累计担保情况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 0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万元)
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担保金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0%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请勾选)
□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总额(含本次)达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
?本次对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单位提供担
保
其他风险提示(如有) 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
同》。根据《最高额保证合同》规定,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杭州福莱蒽特贸易有限
公司(简称“福莱蒽特贸易公司”)与兴业银行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不存在反担保的情况。福莱蒽特贸易
由公司 100%持有。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并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
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62,000 万元的担保额度。公司于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 2026 年度对全资子公司担保额度
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新增不超过 200,000 万元的担保额度。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和 2026 年 5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 2026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
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类型 法人
被担保人名称 杭州福莱蒽特贸易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
全资子公司
司持股情况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100%
法定代表人 李百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0MA2CFAG53D
成立时间 2018 年 11 月 5 日
注册地 浙江省杭州临江工业园区经五路 1919 号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销售:化工产品及原料(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
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部件、包装制品,货物及技术的
经营范围
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项目 /2026 年 1-6 月(未
/2025 年度(经审计)
经审计)
资产总额 40,359.32 34,445.90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负债总额 39,211.56 32,882.47
资产净额 1,147.76 1,563.43
营业收入 47,066.11 68,630.14
净利润 -495.76 33.39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最高额保证合同》(兴银钱江最高保2026027)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保证人: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
(一)担保额度:人民币10,000万元整。
(二)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三)保证范围:
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
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
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
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
各类凭证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
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
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
部分。
(四)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保证期间为:
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
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
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系基于福莱蒽特贸易公司日常经营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及长远
发展。福莱蒽特贸易公司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不存在重大诉
讼、仲裁事项。福莱蒽特贸易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业务、财务、
资金管理等方面实施全面有效的风险控制。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根据子公司经营及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为其申请银行授
信提供担保,有利于满足其对日常经营资金的需求以及降低融资成本,解决子公
司资金需求,有益于公司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本次担保
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能实时监控子公司现金流向
与财务变化情况,风险在可控范围内。董事会同意该担保事项。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经批准可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公司已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7,1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比例为18.51%。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且无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