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21 证券简称:阳光诺和 公告编号:2026-077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双方达成调解,经法院确认并出具民事调解书。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在相关案件中分别处于一审原告(反
诉被告)及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地位、二审中分别处于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地位。
? 对上市公司影响: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湖南恒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生制药”)已就诉讼事项达
成调解,并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
调解书》。前期公司已按照谨慎性原则对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全额计提了坏账准
备,因此该诉讼事项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不会构成负面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最终实际影响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和
后续执行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收到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恒生制药起诉公司的《民事
起诉状》等相关材料。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5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的(www.sse.com.cn)的《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
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9)。
公司就恒生制药相关诉讼事宜提出反诉,并针对恒生制药拖欠公司“盐酸氨
溴索注射液(2ml:15mg)”“克林霉素磷酸酯注射液(2ml:0.3g、4ml:0.6g)”
“注射用泮托拉唑钠(40mg)”“注射用奥美拉唑钠(40mg)”等共计 24 个品
种研发费用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 日刊登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公司诉讼事项进展暨提起新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1)。
公司收到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湘 04 知民初 26 号、
(2025)
湘 04 知民初 34 号、(2025)湘 04 知民初 39 号、(2025)湘 04 知民初 41 号、
(2025)湘 04 知民初 42 号、(2025)湘 04 知民初 53 号、(2025)湘 04 知民
初 56 号、(2025)湘 04 知民初 57 号《民事判决书》。公司及恒生制药分别不
服上述一审判决并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
成合议庭审理了上述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4 日、2025 年 11
月 22 日、2026 年 1 月 5 日、2026 年 1 月 8 日、2026 年 1 月 17 日、2026 年 1
月 28 日、2026 年 2 月 10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北
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
(公告编号:2025-103、2026-007、2026-013)。
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经法院调解,公司与恒生制药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湘民终 265
号与(2026)湘知民终 7 号、(2026)湘民终 89、90、91、92、93、94 号案,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湘 04 知民初 35、36、37、38、40、43、44、
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主
要内容如下:
(一)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双方签署的全部合同(含补充协议、备忘录、
其他文件)均已终止且再无任何争议,双方互不负任何债权债务,恒生制药无需
向公司支付全部剩余未付款项、公司亦无需向恒生制药退还已收取的任何款项。
(二)本协议约定的全部合同一揽子终止,对双方合作的各个项目以及双方
此前签署的任何未终止协议均有约束力。除本协议外,双方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再无任何合同关系,双方互不负任何合同义务和责任。
(三)本协议签署后,就双方全部合作事宜以及双方过往、现有及潜在的所
有纠纷、争议、权利主张全部一次性了结,任何一方均不得再行向对方主张任何
权利、提起任何索赔、追偿、投诉、仲裁或诉讼,双方就此前的全部项目及其合
同等均再无任何争议及权利主张。
(四)双方争议纠纷案件所涉的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等费用,由公司与
恒生制药根据人民法院的决定执行;一方聘请律师和参与案件等应支出的律师费、
交通费、住宿费等均由该方自行承担。双方保证互不向对方追偿上述费用。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诉讼案件双方已就诉讼事项达成调解,并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湖南省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前期公司已按照谨慎性原则对应收
账款和合同资产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因此该诉讼事项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不
会构成负面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最终实际影响以实际执行
情况为准,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和后续执行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