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聚仁新材料股份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聚仁新材料股份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聚仁新材料股份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
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
南聚仁新材料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现场见证,
并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
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
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
意见。
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将
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
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
决定召开本次临时股东会。
告了《湖南聚仁新材料股份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
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1)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9 月 22 日 15:00 在湖南省岳阳市云
溪区绿色化工产业园湖南聚仁新材料股份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召开
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2)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为:2026
年 9 月 21 日 15:00—2026 年 9 月 22 日 15:00。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章程》的规定。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3133%。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
股份数 208,493,7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1234%,其均为公司董事
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普通股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
托代理人。
(2)根据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
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名,代表股份数 4,759,541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99%。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
份已由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负责验证。
本次股东会会议。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资
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股东会通知》所列议案,
进行了记名投票表决,并由本所律师与公司股东代表共同计票和监票。
(二)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213,253,33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 0%。
本议案采取逐项审议子议案的方式,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213,253,33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 0%。
表决情况:同意 213,253,33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 0%。
表决情况:同意 213,253,33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 0%。
表决情况:同意 213,253,33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 0%。
表决情况:同意 213,253,33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 0%。
表决情况:同意 213,253,33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759,5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情况:同意 213,253,33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 0%。
表决情况:同意 213,253,33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 0%。
表决情况:同意 213,253,33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 0%。
表决情况:同意 213,253,33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 0%。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13,253,33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 0%。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13,253,33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 0%。
表决情况:同意 213,253,33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 0%。
表决情况:同意 213,253,33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 0%。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
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公司与本所各留存壹份。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