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安诊断: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9-25 00:0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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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恒【杭】书(2026)第 09040 号
致: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下称“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9 月 24 日(星期四)14:30 在杭州市西湖
区三墩镇金蓬街 329 号召开。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
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
“《公司章程》”)和《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下
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并发表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
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
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发出的关于召
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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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
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意见:
   一、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决定召开
媒体刊登了《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通知的公告》(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
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地点、召集人、审议事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
记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24 日,本次股东会通知时间为 2026 年
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9 月 18 日,股权登记日与本次会议召开日期之间
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二)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
系统行使表决权。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9 月 24 日 9: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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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金蓬街 329 号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就
《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会议议题进行了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
通知》所公告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65
人,代表股份 172,839,883 股,占公司已发行股本的 27.6553%。其中:
  根据公司提供的现场投票统计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计 6 名,代表股份 164,617,233 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 26.3396%,均
为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
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会议通知》规定
的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投票的股东计 259 名,代表股份 8,222,650 股,占公司已
发行总股本的 1.3157%,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聘请的律师以及相关工作人员。
  (四)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
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
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股
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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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会议通知》,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
的议案,具体如下:
  (一)《关于对外投资收购股权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公司董事会没
有修改公告中已列明的提案,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
东会不存在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
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对公告中
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议案的表决按《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及公告
规定的程序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等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工作。本次股东会网
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投票结束后统计。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表决结果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的网络
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所列明的全部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以
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本
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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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 2026 年 9 月 24 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六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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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为《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马宏利
                     承办律师:
                                夏玉萍
                     承办律师:
                                吴培华
                        二○二六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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