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DEWELL & PARTNERS
中国武汉中国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88 号
卓尔国际中心 20-21 楼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6)得伟君尚字第 13265 号
致: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
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会。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律师同意将本
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
的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
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登载了《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上述 通知 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
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通知时间符合
法律规定。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9 月 24 日 14:30 在武汉市东湖高新区高新四路 6 号
烽火科技园 1 号楼 5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蓝海先生主持。网
络投票系统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
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召
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经 本 律 师 查 验 , 通 过 现 场 和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 3,034 】 人 , 代 表 股 份
【598,782,45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0875】%。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580,917,7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7722】%。
通过网络参与投票的股东 【3,03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7,864,6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53】%。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和中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3,03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8,138,6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3355】%。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和中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人,代表股
份【274,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2】%。
通过网络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3,03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7,864,6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53】%。
贵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现场会议。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现场股东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及
对召开人资格的审查,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现场股东会的股东(或代理人)
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以书面方式逐
项予以投票表决。
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后,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具体表
决结果如下表:
提 同意票数于投 是否
提案名称 表决票数
案 票总股数比例 通过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反对 1,845,934 股;
弃权 147,300 股
反对 1,871,402 股;
弃权 164,101 股
反对 1,872,602 股;
弃权 160,501 股
反对 1,871,602 股;
弃权 171,401 股
反对 1,989,402 股;
弃权 168,401 股
反对 1,873,402 股;
弃权 160,801 股
反对 1,870,502 股;
弃权 176,201 股
反对 1,852,802 股;
弃权 155,601 股
反对 1,846,702 股;
弃权 156,901 股
反对 1,886,803 股;
弃权 171,600 股
反对 1,865,103 股;
弃权 178,100 股
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反对 1,867,403 股;
弃权 173,800 股
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 反对 1,852,734 股;
告的议案 弃权 205,400 股
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 反对 1,889,234 股;
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弃权 181,800 股
报告的议案 反对 1,156,593 股;
弃权 247,700 股
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 反对 1,889,334 股;
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弃权 161,900 股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反对 1,080,093 股;
弃权 326,900 股
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 反对 1,885,834 股;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 弃权 178,100 股
议案
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
东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会的表
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