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
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
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
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后,将于股东
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价格、任职期限要求、
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
或安排。
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实施 2026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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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