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万方: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终止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9-24 00: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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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终止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
            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作万方”或“公司”或“上市公
司”)拟发行股份购买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等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开曼铝业(三
门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门峡铝业”或“标的公司”)99.4375%股权暨关
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公司
于 2026 年 9 月 14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本次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
文件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
河证券”或“本独立财务顾问”
             )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终止本次交
易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相关主体自查期间
                         (2025 年 8 月 23 日)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自查期间为本次交易报告书披露之日
起至披露终止本次交易事项之日(2026 年 9 月 15 日)。
  二、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核查范围包括:
体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知情人员;
及有关知情人员;
  三、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核查范围内相关方出具
的相关文件,前述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于自查期间通过二级市场买卖焦作万方 A
股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法人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浙
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浙商证券在自查期间通过二级市场买卖焦作万方
A 股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期间累计买       期间累计卖出      2026 年 9 月 15 日     自查期间内的交易
  名称
          入(股)         (股)        结余数量(股)              日期/期间
浙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针对浙商证券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上述行为,浙商证券出具了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买卖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说明如下:
  “经过自查发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创新业务部的多空收益互换业
务、策略投资部管理的多因子量化组合和做市交易部涉及焦作万方的股票买卖。
其中金融创新业务部多空收益互换业务中,由交易对手方指定的一篮子股票、股
指期货等共同构成场外多空收益互换交易,‘焦作万方’只是一篮子股票中的一
个。一篮子股票总数大于 50 只,单一股票对应的合约名义本金占比不高于 5%。
本企业对于该股票的买卖行为,是为了避免业务风险敞口暴露,属于对冲端的操
作行为,不涉及主观投资。
  策略投资部管理的多因子量化组合通过多因子量化模型进行选股,并以组合
夏普比率最优化为目标进行组合构建与权重配置。篮子股票总数大于 50 只,单
一股票对应的合约名义本金占比不高于 5%。
                    ‘焦作万方’仅为一篮子股票中的组
成标的,其买卖系依据量化模型信号及组合整体配置要求开展的操作,不涉及针
对该股票的主观投资判断。
  做市交易部在基金做市业务中,交易做市基金的成分股之一‘焦作万方’,
单一股票相对基金做市业务的占比不超过 0.01%。对于该股票的买卖行为,是为
了开展基金做市业务,不涉及针对该股票的主观投资。
  本企业已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执行内部信息隔
离制度,充分保障了职业操守和独立性。
  本企业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机制,各业务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信息
系统、资金账户、业务运作、经营管理等方面设立了独立隔离机制及保密信息的
管理和控制机制等,以防范内幕交易及避免因利益冲突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本企业金融创新业务部、策略投资部和做市交易部未参与本次交易的论证和
决策,亦不知晓相关的内幕信息。本企业金融创新业务部、策略投资部和做市交
易部在自查期间买卖焦作万方股票的行为与本次交易并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本企业承诺:在上市公司拟实施的本次重组过程中,本企业
未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焦作万方挂牌交易股票。
  本企业对本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各
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银河证券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银河证券在自查期间通过二级市场买
卖焦作万方 A 股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期间累计买入          期间累计卖出        2026 年 9 月 15 日          自查期间内的交易
     名称
                 (股)              (股)          结余数量(股)                   日期/期间
银河证券创新投
资总部账户
银河证券权益投
资总部账户
    注:创新投资总部账户自查期间另发生 ETF 赎回合计 1,700 股,其中 2026 年 6 月 16 日赎回 900 股、2026
    年 7 月 27 日赎回 800 股。该等 ETF 赎回不属于股票卖出,未计入“期间累计卖出”数量。
       针对银河证券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上述行为,银河证券出具了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买卖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自查
    报告》,说明如下:
       “本企业已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执行内部信息
    隔离制度,充分保障了职业操守和独立性。
       本企业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机制,各业务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信息
    系统、资金账户、业务运作、经营管理等方面设立了独立隔离机制及保密信息的
    管理和控制机制等,以防范内幕交易及避免因利益冲突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本企业买卖焦作万方股票是依据自身独立投资研究作出的决策,属于日常市
    场化行为。除上述情况外,在本次重组实施过程中,本企业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
    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违规买卖焦作万方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涉及本
    次重组的未公开信息违规披露给第三方。”
       (二)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核查范围中,共有 10 位自然人存在买卖上市
    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序                           期间累计买          期间累计卖                         自查期间内的交易
    姓名        职务/关系                                    日结余数量
号                            入(股)          出(股)                            日期/期间
                                                         (股)
          标的公司股东杭州
          景秉企业管理合伙
                 (以                0         12,000                0     2025.12.29-2026.1.5
          下简称“杭州景秉”)
          执行事务合伙人
    周传    公司持股 5%以上股
     良    东焦作市万方集团
序                      期间累计买          期间累计卖                      自查期间内的交易
     姓名     职务/关系                                 日结余数量
号                       入(股)          出(股)                         日期/期间
                                                    (股)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之直系亲属
          交易对方陕西有色
          榆林新材料集团有
     王晓
      颖
          称“榆林新材”)原
          董事之直系亲属
     拓刘   交易对方榆林新材
      毅   原董事
          交易对方江苏鼎胜
     张伟
      刚
          限公司工作人员
          交易对方曼联(杭
          州)企业管理合伙企
     童建
      中
          下简称“杭州曼联”)
          执行事务合伙人
          交易对方杭州曼联
     张丽
      娟
          直系亲属
          交易对方芜湖长奥
     许子   项目投资中心(有限
      怡   合伙)工作人员之直
          系亲属
          交易对方江苏鼎胜
          新能源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原财务总监
          之直系亲属
     王孝   中介机构经办人员
      林   之直系亲属
       上述相关自然人就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事项作出声明与承诺如下: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三门峡铝业股东杭州景秉合伙人韩丹已
     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于上市公司停牌后知悉本次交易,于上市公司 2026 年 9 月 15 日
     公告文件中获悉本次交易终止的信息,此之前本人不知悉本次交易将要终止的信
息。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
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及个人资金需求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
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收益
(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被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
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焦作市万方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蒋志娟之直系亲属周传良已出具承诺如下:
  “1、蒋志娟未向本人透露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
告文件中获悉本次交易终止的信息,此之前本人不知悉本次交易将要终止的信息。
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上
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及个人资金需求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
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收益
(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被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
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焦作市万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监事蒋志娟亦出具承诺
如下:
  “1、本人于上市公司停牌后知悉本次交易,于上市公司 2026 年 9 月 15 日
公告文件中获悉本次交易终止,此前不知悉本次交易将终止。本人未向配偶周传
良透露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配偶周传良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
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及个人资
金需求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
在关联关系。
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组织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
况。
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被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
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交易对方榆林新材原董事拓刘毅之直系
亲属王晓颖已出具承诺如下:
  “1、拓刘毅未向本人透露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
告文件中获悉本次交易终止的信息,此之前本人不知悉本次交易将要终止的信息。
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上
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及个人资金需求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
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收益
(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被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
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交易对方榆林新材原董事拓刘毅已出具
承诺如下:
  “1、本人于上市公司停牌后知悉本次交易,于上市公司 2026 年 9 月 15 日
公告文件中获悉本次交易终止的信息,此之前本人不知悉本次交易将要终止的信
息。本人未向配偶王晓颖透露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本人及配偶王
晓颖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上
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及个人资金需求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
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收益
(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被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
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交易对方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工作人员张伟刚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于上市公司停牌后知悉本次交易,于上市公司 2026 年 9 月 15 日
公告文件中获悉本次交易终止,此前不知悉本次交易将终止。自查期间的股票交
易系本人基于二级市场交易情况、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及资金需求作出的独立
判断,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
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收益
(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被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
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交易对方杭州曼联执行事务合伙人童建
中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于上市公司停牌后知悉本次交易。本人于 2026 年 9 月 14 日股票
收盘后获悉本次交易终止的信息,并在终止公告披露后,方出售本人所持有的上
市公司股票。本人未向配偶张丽娟透露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本人
及配偶张丽娟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
情况、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及个人资金需求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
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收益
(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被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
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交易对方杭州曼联执行事务合伙人童建
中配偶张丽娟已出具承诺如下:
  “1、童建中未向本人透露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
告文件中获悉本次交易终止的信息,此之前本人不知悉本次交易将要终止的信息。
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上
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及个人资金需求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
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收益
(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被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
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交易对方芜湖长奥项目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工作人员王际宾之直系亲属许子怡已出具承诺如下:
  “1、王际宾未向本人透露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
告文件中获悉本次交易终止,此前不知悉本次交易将终止。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
系本人基于二级市场交易情况、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及资金需求作出的独立判
断,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
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收益
(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被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
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交易对方芜湖长奥项目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工作人员王际宾亦出具承诺如
下:
  “1、本人于上市公司停牌后知悉本次交易,于上市公司 2026 年 9 月 15 日
公告文件中获悉本次交易终止,此前不知悉本次交易将终止。本人未向配偶许子
怡透露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配偶许子怡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
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及个人资
金需求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
在关联关系。
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组织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
况。
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被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
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交易对方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原财务总监楼清之直系亲属楼琦已出具承诺如下:
  “1、楼清未向本人透露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
告文件中获悉本次交易终止,此前不知悉本次交易将终止。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
系本人基于二级市场交易情况、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及资金需求作出的独立判
断,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
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收益
(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被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
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交易对方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财务总监楼清亦出具承诺如
下:
  “1、本人于上市公司停牌后知悉本次交易,于上市公司 2026 年 9 月 15 日
公告文件中获悉本次交易终止,此前不知悉本次交易将终止。本人未向楼琦透露
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楼琦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
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及个人资金需求的自行
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组织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
况。
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被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
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中介机构经办人员直系亲属王孝林已出
具承诺如下:
  “1、本人直系亲属未向本人透露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
日公告文件中获悉本次交易终止的信息,此之前本人不知悉本次交易将要终止的
信息。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
况、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及个人资金需求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
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收益
(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被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
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介机构经办人员亦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于上市公司停牌后知悉本次交易事项,本人在自查期间从未买卖
上市公司股票,也未曾向父亲王孝林透露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或提供投资
建议,其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是其本人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决策行
为,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
求利益的目的。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组织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
况。
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被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
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和核查范围内机构及人员出
具的相关承诺等文件,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上述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
相关声明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
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除上述情况外,
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其他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于二级市场买卖上
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秦敬林             刘家琛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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