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491 证券简称:奥迪威 公告编号:2026-073
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草案)(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6 年 9 月 22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
外投资行为,控制公司对外投资风险,确保公司的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香
港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战略,获
取未来收益为目的,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其
它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包括《香港上市规则》)及规范性
文件规定可以用作出资的资产对外进行各种形式投资的活动。
除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外,本制度中所称的投资,不包括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
出售行为。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包括:
(一)公司独立兴办企业或独立投资经营项目;
(二)公司与其他境内(外)法人、自然人合资设立企业或合作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五)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或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
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
(六)购买或出售资产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
“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各项对外投资审批权均在公司,公司的子公
司无权批准对外投资。如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
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凡属于《香港上市规则》项
下的须予披露交易或关连交易,必须在履行本制度决策程序的同时,严格执行《香
港上市规则》关于披露、独立非执行董事审核及股东批准的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必须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包括《香港上市规则》)等所确定的权限范围;
必须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主营业务发展的要求;必须有利于促进公司资源
的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必须有利于加快公司持续、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
争力和整体实力。
公司投资行为应尽量避免关联交易,因业务需要不得不发生关联交易的,则
应遵循公平原则,并遵守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包括《香港上市规则》)、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未达到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对外投资项目,由公司总经理审批。未经授权,其
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授权公司其他机构对公司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
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
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被授权机构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
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
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股东会及时对投资做出调整决策。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参与对外投资项目的
经济效益评估。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办
理出资手续、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
施: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超过 1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或与
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上的交易,且超
过 300 万元;
(七)其他按照不时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包括《香港上市规则》),必须提交董事会审议批
准的事项。
低于前款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对外投资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决定。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超过 7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六)其他按照不时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包括《香港上市规则》),必须提交股东会审议批
准的事项。
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方案时,注重对外投资的投资风险、投资收
益等关键指标。在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风险、投资收益并权衡利弊的基础上,选
择最优投资方案。必要时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和可行性分析论证,聘
请具有相关从业资格的审计、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审计、评估。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审议批准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后,
应当明确投资金额、投资时间、投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事项。对外投资项目实施
方案的变更,必须根据审批权限提交总经理、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四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组建对外投
资项目组,负责具体实施对外投资计划、签订投资合同等活动。在签订投资合同
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
具的出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证。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如涉及实物、无形资产等资产需要审计、评估
的,应由具有相关从业资格的审计、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审计、评估。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对外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
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
董事会应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涉及的投资协议、被投资单位章程、可行性研究报
告、政府部门批复、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工商登记档案等所有文件正本,
由公司指定的责任部门负责整理、归档和保管。上述各类文件的副本应当作为备
查文件,连同审议投资项目召开的董事会、股东会所形成的决议、会议记录、总
经理决定等会议资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十八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投资项目(企业)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的规定,该投资项目(企
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重整、
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投资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五)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批准收回、转让对外投资的程序、权限与公司批准实施对外
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投资收回、转让的资产做评估工作,防止公
司资产的流失。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需要组建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应向所
投资公司派出经法定程序产生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新建公司的经
营决策。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派出的董事、监事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派出的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总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决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派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
司法》等相关规定和所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所投资
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对外投资而派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应
与公司签订责任书,接受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并于第二年度的三月底前向公司
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检查。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组织相关部门对派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年度考核,并根据考核评价结果进行相应的奖励或处罚。
第七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和审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建立明细账,详尽记录
相关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必要时
财务部应对投资标的的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八条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财务部根据分析和
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
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每年度末对对外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对所投资子公司
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
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对外投资的子公司的财务工作由公司财务部垂直管理,公
司财务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按月取得子公司的财务报告,以便公司合并报
表并对子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对其任职公司
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重要的对外投资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
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
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第八章 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香港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须遵循公司制定的信息披露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子公司应明确信息披露责任人及责任部门,并将真实、准确、
完整的信息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以便信息披露负责人及时对外披露。
第三十九条 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公司财务部和信息披露
负责人:
(一)收购和出售资产行为;
(二)对外投资、担保行为;
(三)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签
署、变更和终止;
(五)大额银行退票;
(六)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七)遭受重大损失;
(八)重大行政处罚;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包括《香港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章 对外投资的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凡出现以下行为造成公司投资决策失误、致
使公司资产遭受损失的任何个人,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公司将根据情节轻
重给予警告或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本制度履行报批程序,或未经审批擅自投资的;
(二)因故意或严重过失,致使投资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与外方恶意串通,造成公司投资损失的;
(四)提供虚假报告和材料、玩忽职守、泄露本公司机密以及其他违规违纪
行为等。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
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包括《香港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包
括《香港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包括《香港上市规则》)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修改及解释,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后,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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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