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迪威: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9-24 00: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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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491      证券简称:奥迪威       公告编号:2026-078
              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草案)(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6 年 9 月 22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
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
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香港上市规则》”,其中“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
交所”)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
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应
当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
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
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
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媒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政府机构、北京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
  (五)其他相关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
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
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前提下,公司可建立与投资
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可通过多种方式与
投资者进行沟通与协商。
  第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的有关规定
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公司不得在其他媒体
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
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
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
当回应。
  (二)股东会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
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
通,广泛征询意见。
  (三)投资者说明会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
香港联交所、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
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
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
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
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
直播。
  (四)公司网站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
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
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将法定信息披露资料、企
业新闻、行业新闻、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专题文章、联系方式等投
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以
加强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在
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漏
未公开重大信息。
  (五)一对一沟通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
者、新闻媒体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
议。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
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等机构举办的投资
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
录。公司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
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
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
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还
应进行事后复核,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
露。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当及时公告并采取必
要措施。
  (六)现场参观
  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安排参观过程,避
免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董事会秘书应陪同参观,
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可指派专人协同参观,并负责对来访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未
经允许,禁止参观人员拍照、录像。
  (七)电子邮件和电话咨询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咨询电话由熟悉公司
情况的专人负责,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和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和了解情况。公司
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相关人员电子信箱和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告。
  (八)《公司章程》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
香港联交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举办
年度业绩说明会。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
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公司保密事项除外)。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
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或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
员名单等。
  第十三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
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
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可就分析师研究报告草稿中的历史性事实错误予以更正,但
不得评论其盈利预测、目标价及投资评级。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跟踪分析师共识预测。当公司实际业绩与共识预测偏离
通过个别沟通方式纠正预期。
  分析师涉及未公开信息、重大交易、股价异动等询问,一律由董事会秘书办
公室统一回应。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建立每日媒体监测机制,监测范围包括财经媒
体、社交媒体、证券论坛、分析师报告等。发现涉及公司的重大报道或传闻,应
在 4 小时内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对下列事项,公司统一采取“不予评论”政策:
  (一)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传闻;
  (二)筹划中的并购、重组、融资等交易;
  (三)股价异动的具体原因;
  (四)对分析师预测及评级的看法。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立即发布澄清公告:
  (一)传闻涉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项;
  (二)股票出现异常波动;
  (三)香港联交所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澄清。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担任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人员为公司对外发言人。除得到
明确授权外,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
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各职能部
门、分支机构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和投资者关系管
理职能部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等举办的相关
培训。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
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
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
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要求,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
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
即通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信
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
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履行职务时违反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公司章程》
及本制度的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包括民事赔偿在内
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制度通过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北
京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
他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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