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491 证券简称:奥迪威 公告编号:2026-069
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6 年 9 月 22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
董事》、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
者个人的影响。
本制度中“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上市规则》中“独立非执行董事”的
含义一致,独立董事须同时符合《香港上市规则》要求的独立性。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公
司股票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
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包括本次拟任
职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在香港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职务的总数不得超过
六家,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占董事会人数至少三分之一,其中至少包括一
名会计专业人士且符合《香港上市规则》要求的适当的专业资格。除经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特别批准豁免的情形外,至少一名独立董事应通常居于香
港。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
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独董办法》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
董事人数。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
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
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其他事项);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管机
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
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独立董事应每年向董事会书面确认其就《香港上市规则》第 3.13 条所述的
独立性。
独立董事应每年审核持续关联(连)交易,并做出《香港上市规则》要求的
确认。
第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上市规则》
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三次
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
的;
(六)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管机
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
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符合《香港上市规则》对独立董事会计
或财务管理专长的要求: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
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证
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和要求的相关规定:
(一)《公司法》有关董事任职条件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
(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
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
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
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
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
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
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等有关独立董
事任职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
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
候选人任职资格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
出声明。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已任职的独立董事,
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已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或已在六家香港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不得再被
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
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
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
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公告时披露《独立
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的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公司股
票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报送独立董事资格审查的有关
材料,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独立
董事候选人履历表》等文件。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
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公司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
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
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
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如已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
案。
股东会审议通过选举独立董事的提案后,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股
票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声明及承诺书》的电子文件。
独立董事任职需事前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应当自取得核准之日起履行
前款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就任,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
算,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
职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独立董事就任前,
原独立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独立
董事职务。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
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
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
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
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或者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如任
何时候公司的独立董事不满足《香港上市规则》所规定的人数、资格或独立性的
要求,公司须立即通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并以公告方式说明有关详情及
原因。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及债权
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或者
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
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
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中充分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
咨询作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证券监
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按照《独董办法》的有关规定,重点监督本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促使董事会决策符
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管机
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赋予董
事的职权外,还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管机
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可下设薪酬与考核、提名、战略委员会,其中薪酬
与考核、提名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公司应当在董事
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
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
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
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
职务。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
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
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
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独董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
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
者违反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
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
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管
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管机
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董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第二十三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
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
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
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
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
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
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
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
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
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
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
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
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独董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独董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
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
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晰,
且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
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
调查义务并及时向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时
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
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保护。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
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十五条 鼓励独立董事公布通信地址或者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
流,接受投资者咨询、投诉,主动调查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并
将调查结果及时回复投资者。
第三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公司股票上市所
在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因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其辞任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两名及以上独
立董事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未予以采纳
的;
(四)对公司或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
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
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
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
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
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
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二)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
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
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两名
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
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三)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
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
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四)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
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五)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六)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
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除上述
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
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七)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
能引致的风险。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股票上市所在
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及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独立董
事”的含义与《香港上市规则》中“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一致,
“关联交易”
的含义包含《香港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连交易”。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内容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
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修订权属股东会。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