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93 证券简称:华兰股份 公告编号:2026-078
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自有资金保证向本公司
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有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
股份 34,972,05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6.41%,占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
份数量后的总股本的 16.42%)的大股东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自有资金
(以下简称“瑞众人寿”),计划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
月内(2026 年 10 月 23 日至 2027 年 1 月 22 日,窗口期不减持,下同)以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及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 6,390,900 股(不超过公
司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量后的总股本的 3.00%),其中以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2,130,300 股(不超过公司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
账户股份数量后的总股本的 1.00%),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公司于近日收到持股 5%以上股东瑞众人寿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
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持股数量 占公司总股 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来源
(股) 本的比例 户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比例
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任公司-自有资金 股票前所持有的股
持股数量 占公司总股 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来源
(股) 本的比例 户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比例
份、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
二、 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期间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而相应增加的股份
合计不超过 6,390,900 股(不超过公司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量后
的总股本的 3.00%),其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2,130,300
股(不超过公司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量后的总股本的 1.00%),
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4,260,600 股(不超过公司剔除公司回购
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量后的总股本的 2.00%)。
(2026 年 10 月 23 日至 2027 年 1 月 22 日,窗口期不减持)。若采取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
司股份总数的 1%,若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
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受让方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取
得上述股份的,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股或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股份减持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三、 相关承诺及履行
本次拟减持公司股份事项与瑞众人寿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一致。
瑞众人寿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
承诺如下:
承诺 承诺 承诺 履行
承诺方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事由 类型 期限 情况
①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均不存在任何质押、查
封、冻结以及书面或口头协议约定的任何权利限制或者权
属争议,在发行人获得中国证监会许可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前也不将本公司所持的发行人任何股份向
任何其他方质押。本公司不存在委托他人持有发行人股份
的情形,亦不存在代替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发行人
股份的情形。②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对于本
公司持有的基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
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 正 常 履
约定。③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本公司拟减持发行 行 中 。
关于股 人股份的,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 承 诺 方
首次
瑞众人 份 锁 低于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 作 出 承 严 格 履
公开
寿保险 定、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锁定期届满超过 24 个月后,本公司 2021 年 11 诺 日 至 行 该 承
发行
有限责 股及减 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月 01 日 承 诺 履 诺 , 未
所作
任公司 持意向 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 行完毕 出 现 违
承诺
的承诺 公司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 反 该 承
大宗交易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本公司拟减 诺 的 情
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将及时履行减持计划公告、报备等 形。
程序。④本承诺出具后,若适用于本公司的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减持有其
他规定的,本公司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⑤若本公司未
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
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
果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
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
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
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
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瑞众人寿切实履行其承诺事项,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
形,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转让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四、 相关风险提示
价情况等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瑞众人寿减持公司股份的相关情况,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
督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 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