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63 证券简称:永安林业 编号:2026-040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审理。
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就与苏加旭、陈松柏、陈振宗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
案,向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永安法院”)提起诉
讼,现已收到永安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苏加旭
被告二:陈松柏
— 1 —
被告三:陈振宗
被告四:吴景贤
(二)纠纷的起因与事实依据
出〔2021〕3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 2016 年及 2017
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违法行为,时任公司董事、
福建森源董事长、福建森源原股东苏加旭,时任公司总经理、福
建森源总经理陈松柏,时任公司财务总监、福建森源财务总监陈
振宗以及时任公司董事长吴景贤均系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
度,依据 200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
一款的规定,决定:决定:一、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
元罚款;二、对苏加旭、陈松柏、陈振宗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等 17 人与公司、苏加旭、陈松柏、陈振宗、吴景贤证券虚假陈
述责任纠纷一案,作出(2023)闽 01 民初 525 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一、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十六名原告支付
赔偿款 3,172.55 万元;二、苏加旭、陈松柏、陈振宗、吴景贤对
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李敬楠的诉
讼请求;四、驳回十六名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2025 年 6 月 25
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闽民终 658 号《民事判决
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6 年 5 月 29 日,最高人
民法院作出(2025)最高法民申 5518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 2 —
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诉讼请求
因苏加旭、陈松柏、陈振宗、吴景贤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
义务,公司诉至永安法院,诉讼请求:
公司造成的损失共计 32,764,504 元(其中罚款 500,000 元、赔偿
款 31,725,513.64 元、一审诉讼费 269,495.18 元、二审诉讼费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
诉讼或仲裁事项,其他诉讼及仲裁情况参见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影响存在不
确定性。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受理案件通知书》〔(2026)闽 0481 民初 3948 号〕。
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