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
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则要求和本制度规定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
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报送的日常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公司
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控股公司以及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规定的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包括: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 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无效;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证券法》规定的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包括: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规定的有关人员,即
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份,或者在公司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
管理地位、监督地位、职业地位及中介服务原因,或者作为公司职员能够接触或
者获取内幕信息的机构或人员。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与报备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
形式对外泄露。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
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
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
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收
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
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
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依法对外报送内幕信息时,相关责任部门需填写《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将报送依据、报送对象、对外部使用人(含公司控股股东)保密
义务的书面提醒情况等进行登记,必要时将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外部使用人(含公司控股股东)收到公司内幕信息后,应按照其关于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
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
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
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
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备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证券交易所查询。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产品。
第十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
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
给亲属、朋友、同事或其他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
得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没
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擅自对外披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
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及其他相关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
司有权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
而受到公司、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应将处罚结果报送安徽证监局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进行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定期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
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
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
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悖的,以国家法律、
法规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