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仁科技: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刘爱妍)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9-24 00: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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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1259         证券简称:利仁科技           公告编号:2026-038
              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提名人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刘爱妍为北京
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 四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
明 。被 提 名 人 已 书 面 同 意 作 为 北 京 利 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四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参 见 该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声 明 )。本 次 提 名 是 在 充
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
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后作出的,本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并承诺如
下事项:
   一 、被 提 名 人 已 经 通 过 北 京 利 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4 届 董 事 会
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资格审查,提名人与被提名人不存
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是    □否
   二 、被 提 名 人 不 存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第 一 百 七 十 八 条 等
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是    □否
   三 、被 提 名 人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上 市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管 理 办 法 》和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是    □否
   四、被提名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是    □否
   五 、被 提 名 人 已 经 参 加 培 训 并 取 得 证 券 交 易 所 认 可 的 相 关 培 训 证 明
材 料 ( 如 有 )。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本 人 暂 未 取 得 独 立 董 事 资 格 证 书 ,已 书 面 承 诺 参 加 最 近 一 次 独 立 董
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的相关规定。
   √是    □否
   七 、被 提 名 人 担 任 独 立 董 事 不 会 违 反 中 共 中 央 纪 委《 关 于 规 范 中 管
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
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八 、被 提 名 人 担 任 独 立 董 事 不 会 违 反 中 共 中 央 组 织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是    □否
   九 、被 提 名 人 担 任 独 立 董 事 不 会 违 反 中 共 中 央 纪 委 、教 育 部 、监 察
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十 、被 提 名 人 担 任 独 立 董 事 不 会 违 反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十 一 、被 提 名 人 担 任 独 立 董 事 不 会 违 反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券 基 金 经 营
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
定。
  √是    □否
  十 二 、被 提 名 人 担 任 独 立 董 事 不 会 违 反《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董 事( 理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十 三 、被 提 名 人 担 任 独 立 董 事 不 会 违 反《 保 险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 保 险 机 构 独 立 董 事 管 理 办 法 》的 相 关
规定。
  √是    □否
  十 四 、被 提 名 人 担 任 独 立 董 事 不 会 违 反 其 他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
格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十 五 、被 提 名 人 具 备 上 市 公 司 运 作 相 关 的 基 本 知 识 ,熟 悉 相 关 法 律 、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
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是    □否
  十 六 、以 会 计 专 业 人 士 被 提 名 的 ,被 提 名 人 至 少 具 备 注 册 会 计 师 资
格,或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
职称、博士学位,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
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是    □否    √不适用
  十 七 、被 提 名 人 及 其 直 系 亲 属 、主 要 社 会 关 系 均 不 在 公 司 及 其 附 属
企业任职。
   √是    □否
   十 八 、被 提 名 人 及 其 直 系 亲 属 不 是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公 司 已 发 行 股 份
   √是    □否
   十 九 、被 提 名 人 及 其 直 系 亲 属 不 在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公 司 已 发 行 股 份
   √是    □否
   二 十 、被 提 名 人 及 其 直 系 亲 属 不 在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附
属企业任职。
   √是    □否
   二 十 一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为 公 司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其 各
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
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
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是    □否
   二 十 二 、被 提 名 人 与 上 市 公 司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其 各
自的附属企业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是    □否
   二 十 三 、被 提 名 人 在 最 近 十 二 个 月 内 不 具 有 第 十 七 项 至 第 二 十 二 项
所列任一种情形。
   √是    □否
   二十四、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是    □否
 二 十 五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被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公 开 认 定 不 适 合 担 任 上 市 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是    □否
 二 十 六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最 近 三 十 六 个 月 内 因 证 券 期 货 犯 罪 ,受 到 司
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是    □否
 二 十 七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因 涉 嫌 证 券 期 货 违 法 犯 罪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人员。
 √是    □否
 二 十 八 、被 提 名 人 最 近 三 十 六 月 未 受 到 证 券 交 易 所 公 开 谴 责 或 者 三
次以上通报批评。
 √是    □否
 二十九、被提名人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是    □否
 三 十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过 往 任 职 独 立 董 事 期 间 因 连 续 两 次 未 能 亲 自 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解除职
务,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是    □否
 三 十 一 、包 括 本 次 提 名 的 公 司 在 内 ,被 提 名 人 担 任 独 立 董 事 的 境 内
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三家。
 √是    □否
三十二、被提名人在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是   □否
提名人郑重承诺:
   一 、本 提 名 人 保 证 上 述 声 明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否 则 ,本 提 名 人 愿 意 承 担 由 此 引 起 的 法 律 责 任 和
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二 、本 提 名 人 授 权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将 本 声 明 的 内 容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业 务 专 区 录 入 、报 送 给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对 外 公 告 ,董 事 会 秘 书 的
上述行为视同为本提名人行为,由本提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 、被 提 名 人 担 任 独 立 董 事 期 间 ,如 出 现 不 符 合 独 立 性 要 求 及 独 立
董 事 任 职 资 格 情 形 的 ,本 提 名 人 将 及 时 向 公 司 董 事 会 报 告 并 督 促 被 提 名
人立即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提名人(签署/盖章):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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