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裕工业: 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9-24 00: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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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植德沪(会)字[2026]0027 号
                          二〇二六年九月
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 183 号徐家汇中心三期 A 座办公楼 27 层(THREE itc) 邮编:200030
                             Shanghai 200030 P.R.C
           电话(Tel):021-52533500           传真(Fax):021-52533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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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植德沪(会)字[2026]0027 号
致: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正裕工业/贵公司)
  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
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参加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
证;
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
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
会 召 集 。 贵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6 年 9 月 8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
日报》公开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
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
审议事项、有权出席会议的对象、本次会议的登记方法、股权登记日、参加网络
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贵公司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并说明了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9 月 23 日(星期三)13:30 在浙江省玉环市
经济开发区正裕路 1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郑念辉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23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23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为 2026 年 9 月 23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召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
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
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
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 54
人,代表股份 144,230,549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3106%。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
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逐项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包括 3 项子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
表决的情况,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得票数 144,056,648 股,得票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79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得票数 291,851 股,得票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62.6623%。
  总表决情况:得票数 144,052,239 股,得票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76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得票数 287,442 股,得票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61.7156%。
  总表决情况:得票数 144,069,464 股,得票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88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得票数 304,667 股,得票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65.4139%。
  (二)逐项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包括 3 项子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
表决的情况,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得票数 144,081,936 股,得票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96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得票数 317,139 股,得票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68.0918%。
  总表决情况:得票数 144,063,362 股,得票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84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得票数 298,565 股,得票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64.1038%。
  总表决情况:得票数 144,052,135 股,得票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76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得票数 287,338 股,得票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61.6933%。
  本所律师与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
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
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在本次会议进行过程中未出现对会议通知中列明事项内容进行变更
的情形。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上述议案
均为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审议通过;上述
议案均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上述议案均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表决程序、表决方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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