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天然气: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皖天然气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9-24 00: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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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安徽
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阮翰林、汪翰章两位律师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23 日召开的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9 月 8 日
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
露网站上刊登了《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吴海先生辞去董事长职务后,公司董事会尚未选举产生新的董事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长,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副董事
长朱文静主持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
告内容一致。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2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集人资格、召开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与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
表股份 342,031,808 股。股东代理人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
网络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 107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据此,现场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
投 票 表 决 的 股 东 共 计 111 名 ,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共 计
   (二)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外,列席现场会议的人
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会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关联股
东回避了关联交易议案的表决。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
事签名,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
议。
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 349,551,29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2577%;弃权 70,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8,867,648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464%;反对 903,400 股,占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125%;弃权 70,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11%。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安徽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
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同意 124,082,28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0.8382%;弃权 67,64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54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7,132,842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454%;反对 1,049,500 股,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投 资 者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3.7150% ; 弃 权
   关联股东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
回避本议案表决。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349,410,1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0.2986%;弃权 67,88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8,726,462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631%;反对 1,047,000 股,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投 资 者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2.1006% ; 弃 权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349,405,5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0.2983%;弃权 73,64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11%。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
法>的议案》
   同意 349,152,3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0.3331%;弃权 204,88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586%。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议案》
   同意 123,581,94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1.1324%;弃权 199,68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5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6,632,502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2743%;反对 1,417,800 股,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投 资 者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5.0187% ; 弃 权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关联股东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
回避表决。
  七、《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审议结果如
下:
  《关于选举范大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得
票数 348,791,816 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5055%,
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得票数 48,108,168 票,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226%。
  八、《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审议结
果如下:
  《关于选举王栋晗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
案》,得票数 348,789,516 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得票数 48,105,868 票,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179%。
  本次股东会公告所列议案全部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
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
其他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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