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箭电子: 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及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9-24 00: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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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调整事项及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6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项、首次授予及预留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董事会本次对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
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且在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
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同意本次调整事项。
  二、关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
  (一)除 2 名拟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外,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与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
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二)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
励对象的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
  综上,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
  三、关于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
  (一)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
对象的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三)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
  综上,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预留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
                        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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