敷尔佳: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9-24 00: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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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哈尔滨敷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和《哈尔滨敷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根据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预留授
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哈尔滨敷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
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
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
   六、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批准的《激励
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
予条件已经成就,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因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以 2026 年 9 月 23 日为预留授予日,以
票 8.5 万股。
                         哈尔滨敷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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