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
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涉及法律法规适用之目的,中国境内特指中国内地)现行有效
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现行有效的《中
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
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23 日召开的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下简称上交所)网站的《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关于第六届
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资料》;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
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
承诺函或证明,该等文件资料、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
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
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
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
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
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
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华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批准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23 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证券日报》、上交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股东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张长岩先生主持。
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
《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 A 股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会议法人股东的营业执
照、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以及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个人身份证
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5,175,961,1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969373%。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
网络投票的 A 股股东共 1,75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33,326,883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614709%。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
外的 A 股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1,75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33,330,3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4725%。
根据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的 H 股股东资格确认结果,出
席本次股东会的 H 股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51,307,03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02877%。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5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
分董事、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 A 股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H 股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确
定,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 A 股股
东及 H 股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议案的情形。
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
股东代表、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
数据文件。
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序 股东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名称
号 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关于中国神华 A股 15,308,040,673 99.991852 1,117,251 0.007298 130,101 0.000850
能源股份有限
期利润分配的
议案 合计 15,959,338,707 99.992128 1,126,251 0.007057 130,101 0.000815
第 2 项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是否当选
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是否当选
序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名称
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
中期利润分配的议案
第 2 项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的比例(%)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次股东会全部议案均为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
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