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作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泊尔”)
聘请的为其实施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事项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已于 2026
年 8 月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遵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就公司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授予”)所涉及的相
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的事项
本所是依法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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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文件,以及对苏泊尔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核查发表
法律意见。
苏泊尔已向本所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
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
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签字律师均不持有苏泊尔的股
份,与苏泊尔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苏泊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
规性发表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及标的股票价值等非法律事项发
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苏泊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
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苏泊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必备法律
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苏泊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释义
本所 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苏泊尔、公司 指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 指 苏泊尔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 指 苏泊尔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浙江苏泊
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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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指 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 修正)
《公司章程》 指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 指 人民币元
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苏泊尔
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已取得了如下批准与授权:
了《关于<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
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
案,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确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
激励对象的行权日及行权安排等全部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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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苏泊尔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相关事项已获得了必
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权日
根据苏泊尔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
期权的议案》,确定股票期权的授权日为 2026 年 9 月 22 日。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苏泊尔本次激励计划的授权日,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行权价格
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及苏泊尔于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共计 57 名,合计
授予 104.30 万份股票期权。
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的核查意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股票期权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为 31.21 元/份,与苏泊尔 2026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价格一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符合《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四、关于实施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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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苏泊尔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苏泊尔本次
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如下: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股票期权: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苏泊尔出具的说明及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及激励对象未发生上述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可获授股票期权,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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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苏泊尔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
权;本次激励计划授权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中关于授权
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激励计划》规定的不能授予股
票期权的情形,《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尚须就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办理信息披露、登记和公告等相关程序。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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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负责人:徐旭青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胡振标_____________
潘远彬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