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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中电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22 日召开
的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
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同时听取了公司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保证其所
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上所
有签名和所记载的内容都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都与其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公
告,非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
依法进行了见证,并对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20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董事会于 2026 年 9 月 5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
通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会议由董事长朱颖涛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2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
二、参加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通知,截至 2026 年 9 月 16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
经本所律师合理验证,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所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308,894,1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6493%。
本所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
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
决的股东 610 名,所代表的股份为 110,991,9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06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还有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等。
本所认为,该等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下列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9,450,0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1%;
反对 36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60%;弃权 74,9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95,248,7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42%;反对 36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775%;弃权 7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议案 1 对中小股东表决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并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负责统
计表决结果。
根据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获有效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上述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潘兴高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姚 金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_
孔 鑫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