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富科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9-22 22: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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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金富科技”)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
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任合同》,担任发行人 2026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执业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
师已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以
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以简易程序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等法
律文件。本所律师现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除非另有说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
提、假设和相关简称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发行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情况如下:
  (一)本次发行已取得的内部批准和授权
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提请
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授权董事会以简
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
产 20%的股票,授权董事会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条件、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量和面值、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
排、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限售期、募集资金用途等,并且授权董事会全权办
理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全部事宜。
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二)深交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提交注册。
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307 号),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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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同意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发行已履行了现阶
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具备实施本次发行的法定条件。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
  发行人本次发行由光大证券担任主承销商。经核查,本次发行的询价对象、
申购报价结果、定价和发行对象的确定及缴款和验资过程如下:
  (一)认购邀请文件的发送
  根据相关认购邀请文件发送记录,光大证券以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向 128
名投资者发出了《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价单》”)等认购邀请文件。上述投资者中,包括公司前 20 名股东(已剔除发
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
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基金公司 47 名、证券公司 24 名、保险机构 14 名、董事
会决议公告后已经表达认购意向的投资者 23 名。
  上述《认购邀请书》包含了认购对象与条件、认购程序、发行价格、发行对
象及分配股数的确定程序和规则等内容;上述《申购报价单》包含了认购对象确
认的认购价格、认购金额、认购对象同意并接受《认购邀请书》所确定的申购条
件与规则参加认购,以及认购对象同意按最终确认的认购数量和时间缴纳认购款
等内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等法律文件的
内容合法有效;上述《认购邀请书》等法律文件所发送的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以及发行人股东会所确定的发行对象的资格和条件。
  (二)投资者申购报价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在《认购邀请书》所确定的申购时间 2026 年 8 月 14
日 9:00 至 12:00,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共收到 16 家投资者的《申购报价单》等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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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文件,并据此簿记建档,认购对象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规定提交了《申购
报价单》及完整的附件并按时足额缴纳了申购保证金(除无需缴纳保证金的认购
对象外),均为有效报价。具体申购报价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投资者姓名或名称        申购价格(元/股) 申购金额(万元)
     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鹿秀长颈鹿
     上海宁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苑沛华二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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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日葵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有效申购的文件符合《认购邀请书》的相
关规定;有效申购的认购对象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认购邀请书》
规定的认购资格。
     (三)定价和配售
     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相关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
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若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或公积
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
     根据本次发行的申购和报价情况,按《认购邀请书》载明的认购价格优先、
认购金额优先、收到《申购报价单》时间优先的原则,结合本次发行的定价规则
和募集资金的需求情况,主承销商与发行人协商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最终获配数量
序号     询价对象姓名或名称                  获配金额(元)          限售期(月)
                       (股)
            合计        8,527,572   299,999,982.96     -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竞价确定的认购对象、发行价格、发行数量、
各认购对象所获配售股份等竞价结果符合本次发行方案的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四)签署认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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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以下简称
“《股份认购合同》”),《股份认购合同》明确约定了合同的生效条件为本次
发行经发行人股东会授权的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本次发行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除此之外,《股份认购合同》还对本次发行各发行对象股票
的认购价格、认购数量和认购金额、限售期、缴款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认购对象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
购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并明确约定生效条件为本次发行经年度股东
会授权的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
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缴款及验资
   根据光大证券的电子邮件发送记录,2026年9月9日,光大证券向本次发行确
定的发行对象发出了《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缴款通知书》。
[2026]518Z0152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26年9月14日止,发行人指
定的股东缴存款的开户行平安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的19014529424974账号已收
到特定投资者缴付的认购资金,资金总额人民币299,999,982.96元。
[2026]518Z0151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26年9月15日止,发行人已
向 特 定对 象 发 行 人民 币 普通 股( A 股) 8,527,572 股, 募 集资 金 总额人 民币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4,692,858.80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8,527,572.00元,计
入资本公积人民币286,165,286.80元。各投资者全部以货币出资。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过程中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
《股份认购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发行过程中,认购
邀请文件的发送、投资者申购报价、定价和配售、认购协议的签署及缴款通知的
发出、缴款及验资等发行的过程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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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
三、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合规性
  (一)投资者适当性核查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簿记建档等资料并经核查,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共计5
名投资者,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均具备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且本次发
行的认购对象未超过35名。
  (二)认购对象的登记备案情况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簿记建档资料、认购对象提供的申购文件等资料并经本
所律师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等公开渠道,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的登
记备案情况如下:
  西藏瑞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
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须登记和
备案的产品,因此无需产品备案。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
证券公司资管子公司,均无需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上投资者以其管理的
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认购,参与本次认购的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
  郭伟松、陈琼阁为个人投资者,以其自有资金参与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
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须登
记和备案的产品,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相关备案程序。
  (三)关联关系核查
  根据本次发行对象出具的《承诺函》,本次发行对象均承诺其及最终认购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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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包括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
通过结构化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其利益
相关方接受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前述主体关联方作出的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
以及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
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会决议的相
关要求。
  (四)认购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认购对象提交的申购承诺文件、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本次发行
的认购对象已承诺本次参与发行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对认购对象作出任何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
且不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确定的认购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证
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会决议
的相关要求,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发行已经获得必
要的批准与授权,具备实施本次发行的法定条件;本次发行过程中涉及的《认购
邀请书》《申购报价单》《股份认购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
本次发行过程中,认购邀请文件的发送、投资者申购报价、定价和配售、认购协
议的签署及缴款通知的发出、缴款及验资等发行的过程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证
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以
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本
次发行确定的认购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的有关规定以及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会决议的相关要求,具备相应的主体
资格。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孙民方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韩欢欢
                      经办律师:
                              曹孔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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