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中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9-22 22: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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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之
                  标的资产过户的法律意见书
致: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金杜)接受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或国投中鲁)委托,作为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中国
电子工程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院或标的公司)100%股份(以下简
称标的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的专项
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分别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2026 年 1 月 29 日、2026 年 2 月 9 日、2026 年 5 月 12 日、2026 年 7 月 22
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
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
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
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本所现就本次交易项下的标的资产过户情况进行核查,并在此基础上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
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的补充,并构成
《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
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本法律意见书
有特别说明外,本所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
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中发表法律意见
的前提、声明、假设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
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交易相
关各方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根据国投中鲁第九届董事会第 7 次会议决议、第九届董事会第 12 次会议决议、
第九届董事会第 13 次会议决议、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上市公司于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盈利补偿协议》等相关文件资料,本次交
易的具体方案为:
  (一)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向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新世
达壹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二期股份有限
公司、广州产投建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湾区智能传感器产业集
团有限公司、科改策源(重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华军
民融合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购买其合计持有的电子院 100%股份。
  根据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并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备案(备案编号:0016GZWB2025016)的《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
股份收购股权涉及的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
   (天兴评报字(2025)第 1691 号),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电子院 100%
估报告》
股份的评估价值为 602,581.04 万元。经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确定,参考上述
评估值,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确定为 602,581.04 万元。
  (二)本次募集配套资金
  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以询价的方式
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不超过 172,600.00 万元,且不
超过本次重组中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且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0%。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交易经上交所审核
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由董
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和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主
承销商协商确定。若未来证券监管机构对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规定颁布新的法规
或监管意见,上市公司将根据新的法规和监管意见予以调整。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条件,但本次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最终募集配套资金
成功与否或是否足额募集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
  二、 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一) 上市公司的批准与授权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具体方案的议案》等与本
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
交易相关的议案。
于<国投中鲁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
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
交易相关的议案。
于<国投中鲁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二次修订稿)>
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二) 交易对方的批准与授权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0 日,交易对方均已按其各自内部规章的规定就参与本
次交易相关事宜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议及批准程序。
  (三) 标的公司的批准与授权
让及相关事宜。
  (四) 国务院国资委的评估备案与批准
编号:0016GZWB2025016),对《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予以备案。
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和配套融资有关事项的批复》(国资产权[2026]19 号),国务
院国资委原则同意国投中鲁本次重组的总体方案。
  (五) 上交所与中国证监会的批准与注册
通过本次交易。
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6〕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已经取得必要的批
准和授权,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盈利
补偿协议》的全部生效条件已得到满足,本次交易可以依法实施。
  三、 标的资产过户的实施情况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电子院 100%股份。
  根据标的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22 日出具的《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股份有限公
司股东名册》  、北京股权登记管理中心出具的《股东名册》等资料及书面说明,电
子院 100%股份已登记在国投中鲁名下。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市公司持有
电子院 100%股份,电子院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项下标的资产过户
的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交易对方依法履行了交付标的资产的法律义务。
  四、 本次交易的后续重大事项
  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盈利补
偿协议》《重组报告书》等本次交易相关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
易相关后续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股份对价,并就新增股份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登记、上市手续;
并就新增股份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登记、上市手续;
册资本变更及公司章程修订等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资产产生的损益,并执行本次交易相关协议中关于过渡期损益归属的有关约定;
事项继续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五、 结论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
权,《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盈利补偿协
议》的全部生效条件已得到满足,本次交易依法可以实施;本次交易项下标的资产
过户的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交易对方依法履行了交付标的资产的法律
义务;本次交易相关方尚需办理本法律意见书第四部分所述的后续重大事项,在相
关各方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并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
议和作出的相关承诺完全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上述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实
质性法律障碍。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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