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中鲁: 国投中鲁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完成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9-22 22: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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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962      证券简称:国投中鲁     公告编号:2026-055
              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
                的资产过户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国投中鲁)拟通过发
行股份向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集团)、宁波市新世达壹号
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新世达壹号)、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
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产投建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湾
区智能传感器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科改策源(重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国华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购买其合计持有的中国
电子工程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院、标的资产)100%股份,并向不
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
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187 号)(以下简称批复),具体内容详
见 2026 年 8 月 27 日公司披露的《国投中鲁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易事项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的批复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6-043)。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批复的要求积极推进本次交易实施事宜。截至本公告披
露日,本次交易涉及标的资产的过户手续已经办理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一)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交割及过户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已全部过户登记至公司名下,本次
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交割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变更登记完成后,公司持有电子
院 100%股份。
  (二)关于解除委托管理协议和表决权委托协议的情况
  本公司控股股东国投集团与其旗下控股公司中国国投高新产业投资有限公
司曾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国投集团自 2026 年 9 月 22 日终止《委托管理协议》,
不再委托中国国投高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对本公司进行管理。
  新世达壹号与国投集团曾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
协议》,将新世达壹号所持电子院 14.08%股份表决权以及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国
投中鲁全部股份对应表决权委托给国投集团行使。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国投集团
及新世达壹号已解除上述《表决权委托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
  (三)本次交易实施后续主要事项
的公司在过渡期内的损益进行专项审计,尚待审计完成后根据审计结果执行《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中关于期间损益归属的有关约定。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新增股份的登记,及向上交所申
请办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新增股份的上市手续。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前述发行涉及新增股份的相关登记、上市手续;募集配套资金
成功与否并不影响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
                      《公司章程》修订等事项在工
商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二、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中介机构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认为:
  “1、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履行了法定的决策、审批、核准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市公司已合法持有电子院 100%股份,标的资产过户程序合法、有效。
义务的基础上,本次重组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法律顾问意见
  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标的资产过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盈利补偿协议》的全
部生效条件已得到满足,本次交易依法可以实施;本次交易项下标的资产过户的
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交易对方依法履行了交付标的资产的法律义务;
本次交易相关方尚需办理本法律意见书第四部分所述的后续重大事项,在相关各
方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并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和
作出的相关承诺完全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上述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
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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