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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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天律意 2026 第 02954 号
致: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合肥立方制药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
所接受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张宇驰、
陈策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下称
“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
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现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
其他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查验,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9 月 5 日以公告方式在《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合肥立方
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包
括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
议案、股权登记日等事项。上述通知公告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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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9 月 22 日下午 15:00 在安徽
省合肥市文曲路 446 号科研综合楼五楼会议中心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
季俊虬主持。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2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
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144 名,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36,267,244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9.7091%。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计 10 名,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6,418,2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共 13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9,849,0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156%。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股东代理
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的还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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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
表决,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其中,现场投票以
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投票结束后公司当场统计了表决结果;股东以网络投
票的,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
投票结果。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并当场
予以公布。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36,208,9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72%;反对 47,4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8%;弃权 10,8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0%。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36,208,7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71%;反对 47,6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9%;弃权 10,8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380,725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00%;反对 47,62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28%;弃权 10,84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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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本次股
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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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刘 浩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经办律师:张宇驰
陈 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