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对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且不存在不
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
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
于 10 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于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对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
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条件、授予价格、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
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五、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
合的分配机制,使员工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确保
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符合公司长
远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