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想科技: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9-22 11: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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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
 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观想科技”、
                         “公司”、
                             “上市公司”)
拟以支付现金方式收购锦州辽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0%股权(以下简称“本
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
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情况如下:
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
存在权属纠纷,不存在转让受限的情形,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拥有与经营相关的各项资产。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的资产完整,不会影响上
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销售,标的公司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及盈利能力。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外,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不会新增关联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
关联方产生同业竞争。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新增军用半导体分立器件、
集成电路业务,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上市
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
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
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李子韵        李   凯     梁   勇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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