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广东明珠 证券代码:600382 编号:临 2026-075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 2026 年
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6)123 号)
(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
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丙娣、张媚:
经查,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 司 广 东 明 珠 集 团 矿 业 有
限 公 司 于 2026年 7月 中 旬 收 到 有 关 安 全生产部门对部分产线进行停产整改
的通知,但你公司迟至2026年 8月5日才披露临时公告, 存在信息披 露不及
时的情况。
上 述 行 为 违 反 了 《 上 市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2025年 修 订) 》
(证监会令第226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
十一项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黄丙娣、董事会秘书张媚未按照《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
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
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
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
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
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
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相关事项,将充分吸取
教训,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及相关人员将严格按照广
东监管局的要求,认真总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