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致: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蓝丰生物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
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及表决等情况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 年 9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
第四次会议,会议决定于 2026 年 9 月 21 日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二)公司已于 2026 年 9 月 5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
《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前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
登记、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有关事项。
(三)公司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
科技办公楼 202 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郑旭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2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2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21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计 101 人,代表股份数 106,281,05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2968%。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股份数 105,138,55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7.9926%;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
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94 名,代表股份数 1,142,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042%。
(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部分人员以
视频方式接入)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均具备参加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核查,本次股
东会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逐项进行了投票表决。
(二)根据本所律师现场见证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21 日提
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其表决结果
具体如下:
投票结果:同意 106,018,8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7533%;反对 256,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409%;弃权 6,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5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80,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77.0503%;反对 25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4070%;弃权 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2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及其关联
方作为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投票结果:同意 106,018,8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7533%;反对 256,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409%;弃权 6,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5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80,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77.0503%;反对 25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4070%;弃权 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2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及其关联
方作为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有关事项的议案》
投票结果:同意 106,018,0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7525%;反对 256,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409%;弃权 7,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6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7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76.9803%;反对 25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4070%;弃权 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2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及其关联
方作为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综合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 宏
签名:
经办律师:石有明
签名:
经办律师: 许 潇
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