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九月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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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2026)崇立法意第 068 号
致: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
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对本次股东会所
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
法律意见书
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
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9 月 4 日召开第二十八次会议作出决议决定召
集本次股东会,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5 日通过选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苏州清越
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
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9 月 21 日(星期一)14:30 在江苏省昆山市
高新区晨丰路 188 号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VIP 会议室召开,由公司
董事长高裕弟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股东会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股
东会召开当日 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与《通知》
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计
的 68.4600%,其中:
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5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76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346,621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85%。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 77 人,共计持有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为 18,171,8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529%。
上述股东均于 2026 年 9 月 14 日,即公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
其中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交所系统进行认证。
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会议工作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
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提案已经于《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
事项与《通知》中列明的提案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提案进
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进
行了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计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
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结果为准。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合并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该提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逐项表决,具体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300,269,706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227%。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
同意 11,488,506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3.2215%。
表决结果:陈钢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299,913,934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068%。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
同意 11,132,734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1.2637%。
表决结果:敖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提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逐项表决,具体如下: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299,890,807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993%。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
同意 11,109,607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1.1365%。
表决结果:嵇从民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299,892,713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999%。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
同意 11,111,513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1.1469%。
表决结果:曹恒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所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