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17 证券简称:ST合力泰 公告编号:2026-043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的参与度,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中小股东指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且不包括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9 月 21 日(星期一)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6 年 9 月 21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
层会议室。
的有关规定。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711 人,代表股份 1,414,288,378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909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1,316,494,184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7.601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696 人,代表股份 97,794,1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307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710 人,代表股份 111,506,239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908%。
(3)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上海
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编 同意 反对 弃权 回避 表决
提案名称 表决分类
码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结果
总表决情况 1,400,338,486 99.0136% 12,196,692 0.8624% 1,753,200 0.124% 0
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议案 97,556,347 87.4896% 12,196,692 10.9381% 1,753,200 1.5723% 0
的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 1,336,460,032 94.50%
选举邓佳威先生为公司第
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3,677,893 2.38%
的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 1,335,829,519 94.45%
选举侯焰先生为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3,047,380 2.34%
的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 1,338,572,307 94.65%
选举张信健先生为公司第
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5,790,168 2.53%
的表决情况
选举陈真真女士为公司第 总表决情况 1,335,913,539 94.46%
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 33,131,400 2.34%
的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 1,335,590,816 94.44%
选举林润昕女士为公司第
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2,808,677 2.32%
的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 1,335,883,164 94.46%
选举蔡高锐先生为公司第
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3,101,025 2.34%
的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 1,336,894,130 94.53%
选举王启兴先生为公司第
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4,111,991 2.41%
的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 1,335,464,685 94.43%
选举廖山海先生为公司第
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2,682,546 2.31%
的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 1,400,931,786 99.0556% 11,712,192 0.8281% 1,644,400 0.1163% 0
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
议案 98,149,647 88.0217% 11,712,192 10.5036% 1,644,400 1.4747% 0
的表决情况
提案 2.00 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经过逐项表决,邓佳威先生、侯焰先生、
张信健先生、陈真真女士、林润昕女士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
自公司股东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提案 3.00 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经过逐项表决,蔡高锐先生、王启兴先生、
廖山海先生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股东会选举通过之日起
三年。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
议。
提案 1.00、4.00 为普通决议提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