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调整及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中重科技
(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
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现发表核
查意见如下: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本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事项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对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
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对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
的核查意见
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一致。
的以下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中重科技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预
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
合条件的 3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 139.35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