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及
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
励计划”)调整事项及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核查意见
鉴于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6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
符合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并撤回拟授予的股票期
权合计 9.50 万份;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总人数由 198 人调
整至 192 人,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 900.00 万份调整为 890.50 万份。
除上述调整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经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的激励计划一致。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上述相关事项的调整在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调整
程序合法、合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因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调整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二、关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一)有 6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条件,除上述 6 名激励
对象外,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批准的《公司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
象的情形: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三)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
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设
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
(五)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合并报表子
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本激励计
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六)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该授予日
符合《管理办法》、《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
的相关规定。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人员符合《公司法》《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以 2026 年 9 月 21 日为授予日,向 192 名激励对象授予 890.50
万份股票期权。
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