昀冢科技: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9-22 10: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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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于 2026 年 9 月 18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通讯方式召开。经与会独立
董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会议通知时限要求。
  经全体独立董事推选龚菊明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会议应出席独立董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独立董事表决,
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
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基于整
体规划及统筹安排,公司对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
次发行”)方案进行调整。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为:公司对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
调整,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表决结果为: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
修订稿)的议案》
  公司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基于整体规划及统筹安排,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了第二次调整,并编
制了《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为:公司编制的《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预案(二次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表决结果为: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
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公司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基于整体规划及统筹安排,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了第二次调整,公司
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并结合调整后的发行方案编制了《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为:公司编制的《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为: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四、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
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公司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基于整体规划及统筹安排,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了第二次调整,公司
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并结合调整后的发行方案编制了《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为:公司编制的《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注
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为: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五、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
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鉴于公司对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进行了第二次调整,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
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制定填补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相关
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为:公司编制的《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保障投
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为: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六、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二
次修订稿)的议案》
  鉴于公司对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进行了第二次调整,根
据《公司法》
     《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及调整后的发行方案,认为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并编制了《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
技创新领域的说明(二次修订稿)》。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为:根据《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
说明(二次修订稿)》,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符合国家相关
的产业政策及公司发展战略,有助于提高公司科技创新能力,强化公司科创属性。
  表决结果为: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七、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编制了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的《前次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报告》,并委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前次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为:公司就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编制的《前次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与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报告进行审核
并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注册
管理办法》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为: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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