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23 证券简称:恒通股份 公告编号:2026-061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07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9/29 - 2026/9/30 2026/9/30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 年 5 月 8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授权董事会在
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 2026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实施。2026 年 8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7 元(含税)。按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公司总
股本 705,822,193 股,扣除回购股份 2,275,500 股后,总股本 703,546,693 股,以此计算合计
拟派发现金红利 49,248,268.51 元(含税)
。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规定,回购账户中的股票不享受利润分配权,有权享受本
次现金红利分配的股份数以公司 202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数据为准。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
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
况。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息)参考价格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因本次权益
分派无送转股份,所以送转比例为 0,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每股现金红利=(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703,546,693×0.07)÷705,822,193≈0.07 元/股。
综上,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0.07)÷(1+0)=(前收盘价-0.07)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9/29 - 2026/9/30 2026/9/3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南山集团有限公司、SONG JIANBO、刘振东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在公司
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7 元。待其转让股票
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
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
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一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
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执行,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
币 0.063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
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
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 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63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
策的,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
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人民币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35-8806203
特此公告。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