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19 证券简称:东方中科 公告编号:2026-040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元/股)、该等股份对应的分红款、违约金、律师费、公证费、财产保
全申请费、财产保全保险费及仲裁费。
的东方中科对应补偿股份,合计 42,797,306 股,由申请人以人民币 1
元的总价回购并注销。在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预计将由
预计将对公司 2026 年度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预计减少 2026 年度净
利润 6.2 亿元左右。其中,对非经常性损益预期影响金额为 6.2 亿元
左右,对公司年度经常性损益不产生影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
润影响将以经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就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公司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收购北京万里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万里红”)78.33%股权事项中十四名交易对方之间的业绩承诺补
偿争议事项,公司之前已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
“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相关仲裁事项已被仲裁委受理,且庭审
阶段已经结束,涉案金额包括业绩承诺补偿股份 71,328,842 股(对
应发行价 22.76 元/股)、该等股份对应的分红款、违约金、律师费、
公证费、财产保全申请费、财产保全保险费及仲裁费。公司已对上述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2024 年 8 月 30
日、2024 年 12 月 18 日、2025 年 7 月 29 日、2025 年 12 月 25 日、
公告》(公告编号:2023-087)、《关于公司就业绩承诺补偿事项变
更仲裁请求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1)、《关于业绩承诺补偿
事项仲裁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97)、《关于业绩承诺补偿
事项仲裁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34)、《关于业绩承诺补偿
事项仲裁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56)、《关于业绩承诺补偿
事项仲裁进展暨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保全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
二、本次仲裁的裁决结果
公司于近日收到仲裁委送达的《裁决书》(〔2026〕中国贸仲京
裁字第 1800 号),仲裁庭作出裁决如下:
(一)十四名被申请人分别向申请人转让其持有的东方中科
(002819.SZ)对应补偿股份,由申请人以人民币 1 元的总价回购并
注销 2022 年度及 2023 年度补偿股份合计 42,797,306 股,十四名被申
请人应配合申请人完成补偿股份回购注销的相关手续,并返还该等股
份对应的累积现金分红款合计人民币 7,248,210.24 元。
具体如下:
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转让补偿股份 24,210,143 股,返还累积现
金分红款人民币 4,051,168.60 元;
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转让补偿股份 568,037 股,返还累积现金
分红款人民币 98,238.80 元;
第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转让补偿股份 686,809 股,返还累积现金
分红款人民币 118,779.75 元;
第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转让补偿股份 258,199 股,返还累积现金
分红款人民币 44,653.97 元;
第五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转让补偿股份 2,663,116 股,返还累积现
金分红款人民币 460,570.68 元;
第六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转让补偿股份 108,443 股,返还累积现金
分红款人民币 18,754.52 元;
第七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转让补偿股份 3,841,902 股,返还累积现
金分红款人民币 664,435.08 元;
第八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转让补偿股份 2,560,688 股,返还累积现
金分红款人民币 442,856.41 元;
第九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转让补偿股份 1,549,523 股,返还累积现
金分红款人民币 267,981.25 元;
第十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转让补偿股份 1,596,273 股,返还累积现
金分红款人民币 267,109.97 元;
第十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转让补偿股份 1,523,111 股,返还累积
现金分红款人民币 254,867.51 元;
第十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转让补偿股份 1,513,133 股,返还累积
现金分红款人民币 261,687.82 元;
第十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转让补偿股份 1,320,251 股,返还累积
现金分红款人民币 228,329.84 元;
第十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转让补偿股份 397,678 股,返还累积现
金分红款人民币 68,776.04 元。
(二)十四名被申请人按照各自补偿股份占全部补偿股份总数之
比例,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 900,000 元、公证费人民币 4,212
元 、 财 产 保 全 申 请 费 人 民 币 3,000 元 、 财 产 保 全 保 险 费 人 民 币
被申
补偿股份 占比 律师费 公证费 保全申请费 保全保险费 合计维权费
请人
一 24,210,143 56.57% 509,130.00 2,382.73 1,697.10 150,062.08 663,271.91
二 568,037 1.33% 11,970.00 56.02 39.90 3,528.06 15,593.98
三 686,809 1.60% 14,400.00 67.39 48.00 4,244.29 18,759.68
四 258,199 0.60% 5,400.00 25.27 18.00 1,591.61 7,034.88
五 2,663,116 6.22% 55,980.00 261.99 186.60 16,499.67 72,928.26
六 108,443 0.25% 2,250.00 10.53 7.50 663.17 2,931.20
七 3,841,902 8.98% 80,820.00 378.24 269.40 23,821.06 105,288.70
八 2,560,688 5.98% 53,820.00 251.88 179.40 15,863.02 70,114.30
九 1,549,523 3.62% 32,580.00 152.47 108.60 9,602.70 42,443.77
十 1,596,273 3.73% 33,570.00 157.11 111.90 9,894.49 43,733.50
十一 1,523,111 3.56% 32,040.00 149.95 106.80 9,443.54 41,740.29
十二 1,513,133 3.54% 31,860.00 149.10 106.20 9,390.49 41,505.79
十三 1,320,251 3.08% 27,720.00 129.73 92.40 8,170.25 36,112.38
十四 397,678 0.93% 8,370.00 39.17 27.90 2,466.99 10,904.06
合计 42,797,306 100.00% 900,000.00 4,212.00 3,000.00 265,267.96 1,172,479.96
(三)驳回申请人提出的其他仲裁请求。
(四)本案仲裁费用为人民币 9,412,524 元,由申请人承担 40%,
即人民币 3,765,009.60 元。十四名被申请人按照各自补偿股份占全部
补偿股份总数的比例承担剩余 60%,共计人民币 5,647,514.40 元。申
请人已全额预缴本案仲裁费用,十四名被申请人应将各自对应分担的
仲裁费人民币 5,647,514.40 元迳付申请人(具体内容详见附表):
被申请人 补偿股份 占比 应承担仲裁费(元)
一 24,210,143 56.57% 3,194,798.90
二 568,037 1.33% 75,111.94
三 686,809 1.60% 90,360.23
四 258,199 0.60% 33,885.09
五 2,663,116 6.22% 351,275.40
六 108,443 0.25% 14,118.79
七 3,841,902 8.98% 507,146.79
八 2,560,688 5.98% 337,721.36
九 1,549,523 3.62% 204,440.02
十 1,596,273 3.73% 210,652.29
十一 1,523,111 3.56% 201,051.51
十二 1,513,133 3.54% 199,922.01
十三 1,320,251 3.08% 173,943.44
十四 397,678 0.93% 52,521.88
合计 42,797,306 100.00% 5,647,514.40
十四名被申请人应当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全面履行上
述各项金钱给付、股份交割及协助办理注销手续的全部义务。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注:第一被申请人:万里锦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珠海华
安众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第三被申请人:珠海华安众泓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第四被申请人:北京泰和成长控股有限公司、第五被申请人:杭州明
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第六被申请人:珠海众诚联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第七被申请人:刘达、第八被申请人:赵国、第九被申请人:张林林、第十被
申请人.王秀贞、第十一被申请人:刘顶全、第十二被申请人:张小亮、第十
三被申请人:孙文兵、第十四被申请人:余良兵。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存在小额诉讼事项,但
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
项披露标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
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已裁决,且裁决已经生效,预计将对公司 2026 年度净利润
产生重大影响,预计减少 2026 年度净利润 6.2 亿元左右。其中,对
非经常性损益预期影响金额为 6.2 亿元左右,对公司年度经常性损
益不产生影响。
公司将依据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
计处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将以经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
准。
五、其他注意事项
,十四名被申请人应分别向申请人转让其持有
的东方中科对应补偿股份,合计 42,797,306 股,由申请人以人民币 1
元的总价回购并注销,在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预计将由
行等合法途径敦促被申请人尽快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相关股份注销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
更,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股东的持股比例将随总
股本减少而被动增加/减少,公司将根据相关股东权益变动情况,严
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度重视上述案件,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将严格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
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