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通科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权益授予及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9-12 00: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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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预留部分权益授予及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
                     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86)(571) 8577 5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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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六年九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预留部分权益授予及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之
                 法律意见书
致: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通科技”、“公司”)与国
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本所接
受神通科技的委托,于 2025 年 12 月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神通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
意见书》;于 2026 年 2 月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神通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
书》;于 2026 年 7 月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神通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限制
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回购价格以及暂缓授予部分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就神通科
技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权益授予(以下简称“本次
授予”)及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
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除非本文另有所指,本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与前述法律意见书的含义相
同。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
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所发表的法律意见,并不对非法律专
业事项提供意见。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神通科技已向本所律师承诺,其向
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为真实、完整、准确及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
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愿意
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神通科技根据本次授予及本次调整等相关事项的合法合
规性发表意见,不对其他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限神通科技本次授予及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
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神通科技本次授予及本次调整之必备法律文
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和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
责任。
  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神
通科技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
必要及可能的核查、验证和讨论,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授予及本次调整相关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于〈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
联董事在审议相关议案时进行了回避表决。
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于〈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
期权的议案》,明确了首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以及暂缓授予等
事项。关联董事在审议相关议案时进行了回避表决。
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回购价格的
议案》《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调整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回购价格;同
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授予暂缓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本次授予暂缓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关联董事在审议相关议案时进行了回避表决。
  (二)本次授予和本次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议案。
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
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权益的议案》等议案,同意调整
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同意公司以 2026 年 9
月 11 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73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280.00 万份。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
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神通科技本次授予及本次
调整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原因和主要内容
司 202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确定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
股本扣除公司股份回购专户中股份数后的股本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 0.045 元(含税)。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若公司总股本发生
变动,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
整情况。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
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
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
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
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神通科技尚未实施完毕 2026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
事项。根据神通科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以及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公司将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调
整后的价格生效时间为 2026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的除权除息日,具体调整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
权/回购价格。
   根据前述调整规则,神通科技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本次调整
后为 7.173-0.045=7.128(元/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本次调整后为 14.463
-0.045=14.418(元/份)。
   除上述内容调整外,神通科技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其
他内容未发生调整或变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神通科技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主要内容
   (一)授予日
   根据神通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 2025 年限制
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权益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授予日为 2026 年 9 月 11 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神通科技股东
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的交易日,且不在《激励计
划(草案)》规定的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期间。
   本所律师认为,神通科技董事会确定的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授予日符合《管
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
   根据神通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 2025 年限制
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权益的议案》,神通科技本次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为 73 人,合计授予 280.00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
格为 14.463 元/份(根据本次调整的安排,待公司 2026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
完毕后,行权价格由 14.463 元/份调整为 14.418 元/份,调整后的价格生效时间
为 2026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的除权除息日)。
  本所律师认为,神通科技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权益的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
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
相关规定。
  (三)授予条件成就
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查意见认为,神通科技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
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截至核查意见出具日,根据
《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
授予/被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
经成就;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预留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未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
授予股票期权的期间,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合法、有效。同意本激励计划预
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以 2026 年 9 月 11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73
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 280.00 万份股票期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神通科技本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神通科技向符合
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神通科技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限
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本次预留部分权益授予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
合《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
关规定;
  (二)神通科技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符合《管
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神通科技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权益的授予日符合《管
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本次激励
计划预留部分权益授予的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
经成就,神通科技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四)神通科技已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
务,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神通科技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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