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三利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三利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全体委员经认真审阅相关会议资料并充分全面地讨论与分
析后,就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
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及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证券法》
《管理办法》
《公司章
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
形。
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6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
少于 10 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后,将于股东会审议本
次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
括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机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三利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关于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签字:
陈志华 张秀兰 阮志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