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2026]海字第 053-1 号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5/9/10/13/1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电话:(010) 65219696 传真:(010)88381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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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2026]海字第 053-1 号
致: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光力科技的委托,担任光力科技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
所律师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就光力科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相关事宜出
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律师证券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执业
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
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
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
件相符;公司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公告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
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如涉及其他专业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
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
何保证。
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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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的简称一致。
根据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次授予已取得了如下批准与授权:
(一)2026 年 8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提
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二)2026 年 9 月 8 日,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公
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
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
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三)2026 年 9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获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
《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
二、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
(一)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8 日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本
次激励计划,并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权日。
(二)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11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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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股东会的授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6 年 9 月 11 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授予的授权日为交易日,且在股东
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四、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
(一)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
计 318 人,授予限制性股票 260.39 万股,授予价格为 17.68 元/股。
(二)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于 2026 年 9 月 11 日出具《光力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并同意公司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18 名激励对象授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符合《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五、本次授予条件的成就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根据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公司本次授予
需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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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次授予条件已成就
(致同审字(2026)第 410A014961 号)、
计报告》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致同审
字(2026)第 410A015781 号)以及光力科技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登录证
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中国执行
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检索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
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shixinchaxu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检索查询,本次
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和激励对象本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授予符合《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六、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符合公司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本次授予的首次授予日、授予
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授予条件成就等事项,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正本三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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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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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的签署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颜克兵:_______________ 王肖东:__________________
李泽川: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