芳源股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芳源转债”202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9-11 21: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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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芳源转债”202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6]A046-1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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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芳源转债”202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6]A046-1号
致: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
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广东芳源环保股
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以下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的有关规定,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召开的“芳源转债”2026 年第一次债券
持有人会议(以下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相关材料,并
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查验。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
意见书随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系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于2026年8月27日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http://www.sse.com.cn )、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开发布
了《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芳源转债”2026年第一次债券
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上述通知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
集人、会议召开和投票方式、债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及出席
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登记办法等事项作出了说明。
  经查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本次债券持有
人会议通知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根据债券持有人签名及债券持有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
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委托代理人共 37 名,代表未偿还且有表决权债券 976,990
张,占本期未偿还且有表决权债券总额的 15.2259%;经查验,上述债券持有人
及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除债券持有人及委托代理
人外,其他列席会议的人员为贵公司委派的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
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合法、
有效。
  三、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
中所列出的《关于同意公司注销部分回购股份暨不要求公司提前清偿“芳源转债”
债务及提供担保的议案》;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委托代理人
就前述议案进行了审议及表决,表决方式为现场记名投票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798,250张,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表决权的债券总
数的81.7050%;反对178,740张,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表决权的债券总
数的18.2950%;弃权0张,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
   上述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张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上述议案获得通
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债
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芳源转债”202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温定雄
                             吴任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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