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
师出席公司于2026年9月11日在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金塘镇西堠工业集聚区沥港
路1号召开的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会议”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
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修改)》(以
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时有效的
《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参加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
资格的合法性,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不
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
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
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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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
途。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
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
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同意召开本次
股东会。
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
议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工业集聚区沥港路1号召开,公司董事长夏增富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与股东会通知所公告的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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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11日9:15-15:00。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
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7名,代表
股份60,058,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0735%。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 名,代表股 份60,0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29名,代表股份58,800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0.0735%。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
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公告列明的内容一致。
五、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本次股
东会的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本次股东会推举的股东
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对本次股东会表决进行计票、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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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
会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和表决权数。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相关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
同意60,04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2%;反
对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弃权5,9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444,19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55%;反对4,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888%;弃权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57%。
同意60,04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2%;反
对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弃权5,9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444,19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55%;反对4,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888%;弃权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57%。
同意60,03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2%;反
对1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0%;弃权5,9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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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432,19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804%;反对16,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1139%;弃权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57%。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上述议案《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
企业变更登记的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
计机构的议案》《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
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本
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不涉及需要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
案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
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
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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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李光 徐小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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