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32 证券简称:三友联众 公告编号:2026-048
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6年9月
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11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莆心湖中心二路27号三友联众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一楼阶梯室。
(三)会议的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宋朝阳先生。
(六)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9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217,563,0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0665%(剔
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下同)。其中:参加本
次 股 东 会现场 会 议的股 东 及股东 代理 人共4人, 代表有表决 权的公 司股 份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5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390,3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0%。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5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90,3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0%。
公司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
表决:
(一)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议案》
会议经逐项审议,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通过了该项议案,宋朝阳先生、傅天
年先生、孟少锋先生、孟繁龙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逐项累积表
决如下:
议案 1.01、审议通过《选举宋朝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17,186,2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26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4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3.4424%。
议案 1.02、审议通过《选举傅天年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17,186,1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26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3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3.4165%。
议案 1.03、审议通过《选举孟少锋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17,186,1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26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3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3.4165%。
议案 1.04、审议通过《选举孟繁龙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17,186,1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26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3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3.4165%。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议案》
会议经逐项审议,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通过了该项议案,王再升先生、祝福
冬先生、贺树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逐项累积表决如下:
议案 2.01、审议通过《选举王再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17,186,1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26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3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3.4158%。
议案 2.02、审议通过《选举祝福冬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17,186,1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26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3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3.4158%。
议案 2.03、审议通过《选举贺树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17,186,12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26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3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3.417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