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九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
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下
称“本次股东会”或“会议”)。
本所现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一、 会议召集、召开程序
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会 ,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6 年 8 月 25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
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
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1-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时间
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11 日
体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11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湖中心二路 27 号公司一楼阶梯室举行。公司董事长宋朝阳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会议出席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9 人,所持股份总数 217,563,095 股,
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
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下同)的 49.0665%,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25
人,所持股份总数 390,308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1) 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代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 人,
所持股份总数 217,172,787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25 人,所持股份总数 390,308 股,
-2-
法律意见书
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0.0880%。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
投票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该等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认证。
(1) 公司董事;
(2)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
(3) 本所律师。
(二)会议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 2026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清点了投票结果,公司按照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具
体情况如下:
案》
采取累积投票表决方式,等额选举非独立董事 4 人,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为:同意 217,186,22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268%。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3,4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3.4424%。
根据累积投票制原则,本子议案获通过。
-3-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为:同意 217,186,1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267%。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3,3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3.4165%。
根据累积投票制原则,本子议案获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 217,186,1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267%。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3,3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3.4165%。
根据累积投票制原则,本子议案获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 217,186,1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267%。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3,3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3.4165%。
根据累积投票制原则,本子议案获通过。
采取累积投票表决方式,等额选举独立董事 3 人,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为:同意 217,186,11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267%。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3,3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3.4158%。
-4-
法律意见书
根据累积投票制原则,本子议案获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 217,186,11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267%。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3,3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3.4158%。
根据累积投票制原则,本子议案获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 217,186,12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267%。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3,3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3.4176%。
根据累积投票制原则,本子议案获通过。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
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5-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王银红
经办律师:
刘畅然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