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优绿能: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9-11 20: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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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
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检查、查验和审议,现就相关事项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于注销〈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注销 11,880 份股票期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次注销股票期权事项在公司股东
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的范围内,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注销股票期权
事项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唐鑫等 3 名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
的共计 11,880 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二、关于《关于调整〈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数量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董事会本次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的调
整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履行了
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此次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
的调整。
  三、关于《关于〈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本次拟行权的69名激励对象符合《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且该等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
格、有效。公司拟定的行权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该等安排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成就事项在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策
的范围内,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公司不存在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
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符合行权条件的69名激励对象在《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第二个行权期内按规定行权。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2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曹松涛           严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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