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65 证券简称:华新科技 公告编号:2026-073
华新绿源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9月11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9月11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9月11日的交易
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9月11日上午
号办公楼二楼第一会议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公司股份
公司股份总数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下同)的16.7608%。
(2)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7人,代表股份144,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489%。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2人,代表股份49,554,494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6.809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0人,代表股份153,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52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9,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3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7人,代表股份144,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489%。
(3)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高管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提案1.00《关于公司拟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9,550,8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7%;反
对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弃权1,0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50,3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98%。
提案2.00《关于华新绿源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9,550,8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7%;反
对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弃权1,0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50,3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98%。
提案3.00《关于华新绿源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9,550,8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7%;反
对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弃权1,0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50,3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98%。
提案4.00《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9,551,1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3%;反
对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弃权1,0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50,6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98%。
提案5.00《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9,551,1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3%;反
对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弃权1,0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50,6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98%。
上述议案均获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华新绿源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