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北农: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9-11 20: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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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6)第 608 号
致: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9 月 11 日 14:30 在北京市海淀区澄湾街 19 号院大北农凤凰
国际创新园行政楼 104 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
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
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
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北京·上海·深圳·成都·杭州·西安·海口·苏州·广州·合肥·昆明·南京·武汉·郑州·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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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
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三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
东会,并于 2026 年 8 月 27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
该通知文件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
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于 2026 年 9 月 11 日 14:30 在北京市海淀区澄湾街 19 号院大北农凤凰国际创
新园行政楼 104 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莫云女士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
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11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1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310 人,
共 计 持 有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766,043,705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6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投票的股东共计 1,304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65,836,905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8961%。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307
人 ,代表 公司有表决 权 股份数 70,177,582 股,占 公司有表决 权 股份总 数的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在参
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核
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
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
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且涉及关联交易,应当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包括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未参与表
决,不涉及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755,103,917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8.5719%;反对9,541,688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2456%;弃权1,398,1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825%。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9,237,79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4.4113%;反对9,541,688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3.5965%;弃权1,398,1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9922%。
   (二)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暨减少注册资本、修订〈公
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代理人) 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761,926,0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08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2%。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6,059,9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4.1326%;反对3,028,6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4.3157%;弃权1,08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1.5518%。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陈惠燕
                                     ______________
                                         高司雨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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