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117 证券简称:龙鑫智能 公告编号:2026-056
常州市龙鑫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6 年 9 月 10 日经公司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无需提交股东会审
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常州市龙鑫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常州市龙鑫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充分发挥网络互动优势,
正确把握和引导网络舆论导向,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
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常州市龙鑫智能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
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公司舆情应对坚持“科学应对、突出导向、注重实效”的总体原则,
有效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因媒体报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
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
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六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
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
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主要是重大舆情)工作的领
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
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
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舆情处理过程中与各级监管机构的沟通和汇报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媒体信
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
时上报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
第九条 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
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
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
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网络媒体、电子
报、微信、微博、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论坛、贴吧、股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
载体。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及时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积极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诚解答各方关于舆情相
关的疑问、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核查。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
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避免冲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
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
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及时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专
职人员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上报公司领导及监管部门。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
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
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还应向上
级监管部门报告。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也必须积极
推进,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
第十三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舆
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四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
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同
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
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热线和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
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
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
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将舆情自查情况上报监管部门,还可聘请中介机
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
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实施恢复
管理计划,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
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
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
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
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
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
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
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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