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实现稳健经
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
与关联交易》、国资委《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
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是指远期、互换、期权等产品或
上述产品的组合;外汇衍生品的基础资产包括汇率、利率、货币等。
公司及子公司主要是利用银行给予的授信额度,在银行办理的以规避
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主要目的的套期保值操作,包括远期结售汇、
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期权及其组合产品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以下统称“子公司”)。公司及子公司基于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的
外汇及利率衍生品业务,按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章 基本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
本制度规定,树立“风险中性”理念。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以正
常经营为基础、以具体业务合同为依托,以锁定成本、规避汇率及利
率风险为唯一目的,坚持套期保值原则,严禁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
的投机交易。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须使用与其相匹配的自有
资金,严禁直接或间接使用募集资金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同时,公
司应严格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开展相关交易,控
制交易规模,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六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品种、规模、方向应当与底层业务背
景和资金流相匹配,合约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业务合同规定的结算期
限。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的累计持仓头寸不得超过实际需管理的外汇
/利率风险敞口,严禁超额套期保值。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以自身法人名
义在合规金融机构设立交易账户,严格实行实名制管理,不得使用他
人账户或将自身账户出借给他人进行交易。
第三章 审批授权
第八条 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
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
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
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
次外汇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
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
预计,并合并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已审批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
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
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已审批额度。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九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相关责任机构:
(一)股东会及董事会:为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最高
决策机构。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应严格按照相关治理规则设定
的权限标准,分别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审议决策。在股东会授权范
围内,董事会负责审批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年度额度计划、重大交
易方案及相关业务基本管理制度。
(二)审计委员会:审查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
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审计委
员会应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
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三)财务共享中心:为外汇衍生品业务的综合实施与归口管理
部门。负责底层外汇/利率业务背景的真实性核实;负责拟订年度交
易额度预算及交易计划;负责开展金融机构询价比价、具体交易指令
下达、资金结算与会计核算;负责建立交易台账并对套保效果进行持
续跟踪评估,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外汇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
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四)证券保密部:负责审查业务决策程序的合规性,依据监管
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国际事业部及相关子公司:负责提报本单位外汇及利率风
险敞口与额度需求,配合提供真实业务背景支撑材料,对提供的业务
背景材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负责,并在授权范围内配合执行落地。
(六)纪检审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
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内部操作
执行情况及党风廉政监督等。
第十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与流转节点:
(一)国际事业部及相关子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外汇/利率回款
周期评估风险敞口,向财务共享中心提交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申请及
真实业务背景证明材料。
(二)财务共享中心结合公司及子公司的实际情况,评估申请的
合理性及可行性,编制公司年度额度,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
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提交议案。
(三)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对议案进行审议。
(四)证券保密部根据审议结果,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及时对外公
告。
(五)业务交易主体在财务共享中心统筹安排下,执行并跟踪交
易业务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易额度,杜绝交割违约
风险的发生。
(六)纪检审计部对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
情况和盈亏情况进行核查,稽核交易是否根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
(七)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
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
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财务共享中心应及时告知证券保密部向市场
披露。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上述亏损情形时,财务共享中心应当
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
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
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五章 后续管理及信息隔离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建立动态止损与风险
应对机制:
(一)止损限额的确定依据
各项外汇衍生品交易的止损限额(或止损比例)、预警线,由财
务共享中心根据基础业务风险敞口、产品类型及市场波动特征在年度
《可行性分析报告》或单项交易方案中明确,并随交易方案一并报董
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执行。
(二)动态监测与分级预警
日常跟踪:财务共享中心应建立外汇衍生品交易台账,持续跟踪
标的汇率/利率变动及持仓公允价值,定期评估套保效果及浮动盈亏
情况;
预警响应:当交易产生浮动亏损接近预警线时,财务共享中心应
及时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提示风险;当浮动亏损触及预警线时,应在规
定时限内向公司总经理提交专项风险评估报告。
(三)止损处置流程
当交易浮动亏损触及或达到批准的止损限额时,财务共享中心应
立即启动止损处置程序,制定平仓、反向对冲或展期等处置方案,经
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总经理审批后迅速执行,切实防范亏损进一步
扩大。
第十二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
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
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
员相互独立,并由公司纪检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与会计政策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共享中心应建立健全外汇衍生品交易风控体
系,准确记录、传递各类交易信息,规范操作流程,阻断违规操作。
第十五条 涉及以下紧急事件之一的,应当立即启动风险应急处
理机制:
(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所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可能出
现重大风险或损失;
(二)存在违规操作;
(三)交易浮亏触及止损限额或亏损预警线,未采取措施或违规
追加保证金;
(四)发生异常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被强制平仓、交易对手违
约或破产、发生重大法律纠纷等。
第十六条 当知悉公司外汇衍生品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
重大风险时,财务共享中心应及时汇报,并同步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
方案,上报公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同时抄送董事会。针对紧急重
大风险,财务共享中心应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
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由公司财务负责人、
总经理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
第十七条 公司纪检审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际执行情
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的会计政策按照国家现行会计政
策执行。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内部规章开展外汇衍生品
交易,或者疏于管理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关人员,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
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公司纪检审计部对其中涉及违纪
违规、利益输送的行为核查属实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党纪政
纪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条款如因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调整而发生冲突,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并由公
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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